文档介绍:民法学名词解释
第一章民法概述
: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
: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狭义的民事责任,即是民事义务,广义的民事责任还包括使用强制执行的公力救济。
: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亭受其利益的权利。
: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
、从权利: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为救济权,而基础权利则为原权。
、期待权:既得权是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的权利。
: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在财产责任中,根据债务人对其财产所负债务的责任形态划分,财产责任可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所负的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仅以特定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所负的清偿责任。
:是指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
、共同责任: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人单独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有两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属于单方的多数人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则谓混合责任。根据共同责任的多数人之间对于责任的关联度,可将共同责任区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
: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第二章自然人
: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