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不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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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总则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和投资收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金中:
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总数的100%;
实物折价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知识产权折价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土地使用权折价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二条公司有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证号住所
股东证号住所
股东证号住所
股东证号住所
股东证号住所
股东证号住所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如下:
1、股东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2、股东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3、股东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4、股东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5、股东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6、股东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总额为万元人民币,公司设立时缴付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各股东认缴额为:
。其余部分分期缴付。第一期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个月内缴付万元,各股东认缴额为: 。第二期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个月内缴付万元,各股东认缴额为: 。
(注册资本非分期付款缴付的本条无效。)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㈠公司名称;
㈡公司成立日期;
㈢公司注册资本;
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㈤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㈠股东增加投资;
㈡公司盈利;
㈢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出资的比例认缴出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七条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或者监事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