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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第 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第 3 号 2011 年 04 月 1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已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经第 12 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商商务部同意,
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员外派管理,提高我国外派海员的整体素质和国际形象,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海员外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从事海员外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外派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全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员外派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对其派出的外派海员负
责,做好外派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及登、离船过程中的各项保障工作。
第二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第五条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至少 2 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 3 名具有两年以上海
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五)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
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
(六)具有自有外派海员 100 人以上;
(七)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本规定实施后,对外劳务合作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具有足额交纳 100 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
(九)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 3 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第六条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四)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
料;
(五)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六)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七)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八)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九)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拟开展招聘海员出境业务,应当按照
本规定申请从事海员外派。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