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银行反洗钱工作总结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实施几年来,人民银行在依法开展反洗钱工作,加大反洗钱现场、非现场监管力度以及问题查处,督促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洗钱犯罪、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大贡献,对震慑洗钱犯罪分子起到关键作用。但由于主客观原因,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反洗钱工作却呈现被动局面,普遍存在错误认识,不利于人民银行反洗钱整体工作的推进。
(一)监督检查权最小化认识,致使基层行缺乏反洗钱监管主动性和能动性。随着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分家,特别是人民银行发行支库陆续撤消,县级人行认为其监管职能逐步弱化,监督检查权发挥乏力,体现到反洗钱监督检查上,认为对金融没有监管权力,检查走马观花,敷衍塞责。
(二)法律赋予反洗钱监管权限局限性认识,致使基层人行反洗钱监管工作被动应付,为洗钱埋下潜在隐患。《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对该条款,有些支行不能正确理解,片面认为既削弱了支行处罚权,查出问题向上级行报告又手续烦琐,最终还得罪金融机构得不偿失。体现在反洗钱监管中,能不查的就不查,非查不可的应付查,查出问题不反映,符合处罚条款不报告。
(三)反洗钱监管工作可有可无认识,导致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不合规现象突出,面临行政执法潜在风险。由于县级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监督检查权最小化和局限性错误认识,派生出反洗钱工作可有可无错误理念,直接导致反洗钱监督检查手续和程序不合规现象。具体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实施几年来,人民银行在依法开展反洗钱工作,加大反洗钱现场、非现场监管力度以及问题查处,督促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洗钱犯罪、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大贡献,对震慑洗钱犯罪分子起到关键作用。但由于主客观原因,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反洗钱工作却呈现被动局面,普遍存在错误认识,不利于人民银行反洗钱整体工作的推进。
(一)监督检查权最小化认识,致使基层行缺乏反洗钱监管主动性和能动性。随着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分家,特别是人民银行发行支库陆续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