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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法》宪法性地位的思考一一以行政垄断的规制为视角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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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法》宪法性地位的思考一一以行政垄断的规制为视角论文.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8/2/16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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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关于《反垄断法》宪法性地位的思考一一以行政垄断的规制为视角论文
.freelaganaCartaoflfeeen—terprise)。它们对于维护经济自由和我们的企业制度的重要性,就像权利法案对于保护我们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那样。”4《反垄断法》的经济宪法地位,不能只是一种称号,而更应当在法律实践中得以贯彻。《反垄断法》应当像宪法一样,在位价上处于上位法,根本法的位置,对于调控市场经济运行之法具有优势地位,对违反我国市场经济法的行政权力具有规制作用。以《反垄断法》为根据,判断与其相抵触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具有”违宪”的特性
,有经济宪法之称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以国家调控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其基本宗旨就是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秩序,实现经济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存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市场机制以”看不见的手”为主导,强调个体的自由,即包括个人的自由和企业的自由,并视二者为市场经济的根基。反垄断法的直接目标就是维护竞争的自由,即维护着市场绎济的根本制度。由于市场运行的自发性与盲目性,”看不见的手”最终产生了”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条件下被扭曲,不完全的竞争,不对称的信息,外部效应等都是市场失灵的典型情形。为使市场运行回复到其应有的状态,国家干预变得必不可少。反垄断法就是国家维护市场竞争正常进行的基本法。5没有竞争自由,也就没有市场经济,以维护竞争自由为日标的反垄断法当然成为经济法部门的基本法,也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即具有经济壳法地位。经济法的发展,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已实现了对于传统民商法中合同自由,所有权绝对理念的限制;同样,经济法的发展,尤其是反垄断法,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将对行政权介入经济运行的广度与深度进行规范。 ,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
以市场经济运行中,市场机制的缺陷与失灵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留下了空间。政府有纠正市场机制失灵的特有的优势,”这些优势是:政府能征税;政府宵禁止权,没有政府的授权,任何企业不能禁止企业进入某一市场;政府能够而且可以实施处罚。”6现代政府干预的方式,有直接的干预与间接的干预。政府干预的结果与反垄断法的结果具有一致性,即对于市场机制的维护,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对于经济运行效率的追求。政府干预的本质是公权力对于私权的干预,政府干预的运行依然是政府权力运行。因而,在一定的程序上,权力运行的负面效应也出现有政府干预的结果上,表现出来也就是政府干预失灵。政府干预失灵在我国的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表现出干预的任意。
我国政府权力制约缺乏,政府权力膨胀严重,在对市场的干预之中,政府权力的享有者则以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或集团利益为根本,损害市场原有的公平竞争秩序,人为造成对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限制。对于政府的干预,必须在法律确认的同时加以规范。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在于对行政权力必须先界定后享有,先规范后行使。尤其在市场机制下行政权力干预经济运行必须受到制约,此种制约在用行政法规制的同时,更要考虑用经济法来规制。”经济法律不仅规定政府管理经济的权限,也规定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使权力的程序、对政府工作人员在管理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7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