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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的坚守与发展论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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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的坚守与发展论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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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票据法的坚守与发展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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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bys小编为您提供一篇关于票据法的坚守与发展论述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参考!
一、问题的提出商法原本就是法律体系中最具发展性[1]或进步倾向[2]的部分,主要原因不外乎经济上和技术上两个方面。就前者,因为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是近现代经济关系的主体部分,而经济关系又是所有社会关系中最具活力的因素,特别是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情况下。经济关系总是不断地进步和发展,商法当然要进步和发展;
而后者,相对于民法作为私法的一般法,概括性、抽象性的规范较多,而可以有较强的稳定性,商法则多由特殊的、具体的规范构成,对经济生活不得不作出敏感的反应。比如,日本商法自1899年颁行以来,已经经过四十多次的修改和补充,是日本大型法律中修改、补充次数最多的。法国商法典1807年颁布时共有648条,目前只有30个条文保留了1807年的行文方式。英国公司法自1862年颁布后,已经过1908年、1929年、1948年、1967年、1976年的数次修正。但是,票据法在世界范围内,从修改的频率来看,已经显得很老旧了。从最早的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之分,到1930年和1931年的《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及《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形成票据法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日内瓦法系诸国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在批准上述两公约而修正或重新制定本国票据法及支票法后,历七十余年几乎不做任何修改。英国1882年制定《汇票法》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 1959年另行制定《支票法》对支票制度作以补充,中间则再没什么修改。美国关于票据的相关规定,自1952年公布《统一商法典》替代了1896年的《统一流通证券法》,《统一商法典》本身虽经多次修改,但极少涉及票据法部分,只是因为签字加入《联合国国际统一汇票本票公约》,为配合该公约,才于1990年和2002年修正了统一商法典。从这种鲜明的对比,自然会让人产生如下的疑问,为什么作为商法的一部分,商法的发展性或进步倾向的特色在票据法上却很少体现?票据法真的不需要修改、发展了吗?如果修改,其方向如何?这些都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二、票据法很少修改的背景原因
依笔者看来,票据法很少修改的原因首先仍然是经济上的。事实上,发展性或者进步倾向尽管是商法的一个特色,但如同商法的某个基本原则很难像民法基本原则那样贯穿民法始终,覆盖民法全部或大部,商法这一特色也只是对大多数商法领域而言,反而是商法的营利性覆盖了商法的更多领域,包括票据法。一般认为,商法具有明显的营利性是为各国商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3],但是,商法的营利性在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和海商法等商事部门法上的体现与票据法却有一定的区别。比如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的设计,直接影响投资人(股东)营利目的实现的多寡、便宜与否等;保险法的规则如果设计不合理,也会造成一个国家保险业的萧条,从而影响保险业者的营利目的实现;破产法也涉及破产人营利目的的阻却以及与债权人等相关人利益的调整。所以,这些商事部门法的投资者营利目的的强大内因,使他们总是随着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寻求制度的改变,也就使得相关法制不断修改。并且,在上述商事部门法中,因公司法、证券法与商主体的营利性联系最直接,其修改也就最频繁。而票据法尽管也直接服务于经济生活,但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是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