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购物广场商品陈列管理规定
一、卖场模特陈列管理规定
1、卖场内各品牌专柜在展示服装时应使用无头模特,如某品牌专柜厂家有特殊需求
使用仿真模特,需上报运营部批准。女模特高度不能超过145M---146M,男模特高度不能超过150M---152M(从底盘到模特肩部)。
2、各品牌专柜需根据经营面积及布局确定模特摆放位置和数量,20平方米
摆放两个,依次类推,如增加需经运营部批准方可使用。
3、模特服装必须定期更换,周期为一个星期。
4、各品牌专柜陈列的服装模特,模特类型要统一,穿着必须配套完整,搭配和谐。
5、所陈列的服装模特必须在上装左侧佩带模特专用商品标价签,除此之外模特身上不得出现任何商品标签。
6、模特陈列时服装应使用统一的凤尾针。
7、模特仅限于经营服饰的专柜,特殊品类经运营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8、模特位置不准阻挡通道及视线便于展示。
9、品牌专柜需保持服装模特的完好及清洁,模特不准出现陈旧、破损、污渍、倾斜等现象。
10、各品牌专柜必须在非营业时间为服装模特更换服装,营业时间内有必要需更换时,不得妨碍经营且裸模需马上换装或撤出卖场。
二、服装服饰陈列标准
1、服装货品在摆放或悬挂时,应由小码起至大码;色彩分布则由浅至深,同类颜色渐次过渡。
2、各品牌专柜必须保持所陈列商品与展示服饰商品的清洁与美观,搭配布局要合理。
3、各品牌专柜必须统一使用一种悬挂陈列服装服饰的器具,如挂衣挂,挂衣通等,在悬挂陈列时应保持挂衣钩方向的一致性和距离的均等性,使之整齐有序。
4、不同性质及标准的货品不可悬挂和摆放在一起。
5、新添货品必须放置于旧货品之后。
6、陈列货品不可过多、过杂,尽量以少数货品陈列出丰富的感觉。
7、为防止货品丢失而利用线绳进行的挂衣钩等商品保护,应使用透明无色的鱼线,能够避免使用则应尽量避免,以免造成顾客在选购商品时的不便。
品牌专柜应根据各自区域布局状况选择恰当的服饰陈列方式,切忌杂乱、无序。
在有特殊陈列需要之时,须及时报经运营部批准,否则不准进行。
9、吊挂式商品如衣物过浅可采用半胸塑封套装,但不可用全部塑料套装。
10、吊挂式商品不可拖地或货柜底板,应留有10CM以上的距离。
11、吊挂式衣物不应直接贴价签,应采用胶夹价标的形式。
12、主展示背墙悬挂的衣物,若面向顾客只可吊挂一套商品,不可叠层,而且不可超过楣线。
三、广场POP及宣传品管理规定
1、广场各品牌专柜所有用于陈列方面的设备均需由广场统一配置,内容包括:巴士战、天线架、价签陈列胶座、凤尾针等。除此之外,各品牌专柜无权在广场自行配置和使用自备的陈列设备。
广场自行制作同一规格的POP、海报等宣传品外,各品牌专柜均不得自
行使用、张贴悬挂各种展示宣传品。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报运营部部批准。
各品牌专柜用于巴士站陈列的POP必须由物广场统一制作、经双面书写
后完成。
4、POP内容需简明清晰、便于识别;为顾客在选购时起引导作用。每张POP用色尽量不超过三种,专柜名称商品黑色、数字红色、其它兰色,切忌图案杂乱、花哨。
5、品牌专柜保持所悬挂POP等宣传品的整洁。任何用于悬挂的POP不得出现任何文字涂抹、卡面折痕、污渍等现象。
6、POP仅限于使用在巴士站上,任何品牌专柜不得将POP张贴使用其它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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