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二)-跟单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结算的汇款方式或托收方式中,汇款方式是完全的商业信用,而托收方式是半商业、半银行信用,交易各方都会面临各自的风险。而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跟单信用证方式(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能“极大地”规避出口商最为关心的问题一货物出口后难以收回款项;进口商最为关心的问题一付款后难以获得单据(以便转卖或提货)。
跟单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有着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无法替代的银行信用功能,而且跟单信用证集结算与融资(贸易融资甚至项目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服务。
第一节跟单信用证的基本知识
一、跟单信用证的定义、特点
(一)跟单信用证的定义
跟单信用证往往被简称为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国际商会的出版物《UCP500》中对信用证的定义是:信用证是开证行(Issuing Bank)根据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往往是进口商)的申请和要求,或以银行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Beneficiary,往往是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内、在规定期限内(即期、远期)、凭规定的单据付款(代替开证申请人购买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商业汇票)的书面承诺。
而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UCP600》对信用证的定义是: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确定承诺。
目前,在开立信用证时都要求开证行加注根据UCP500开立,如: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ICC PUBLICATION 500(1993 Revision),否则将被拒绝接受。今后将会改500为600。
注意信用证的定义中有“或以银行自身的名义”(而不一定是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和要求)向受益人开证。这是将信用证作为项目融资(非贸易融资)时的“伏笔”。
(二)跟单信用证的主要特点
跟单信用证与其他支付方式相比,具有以下3个主要特点:
1、跟单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这是指开证行承诺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但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表明: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装期”装运货物和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效期”交单议付,并将信用证规定的“所需单据”提交给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则开证行必须独立地履行其付款承诺,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而不是由开证申请人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其付款不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为前提条件(无论开证申请人是否有付款意愿或付款能力),即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跟单信用证体现了银行信用,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这种付款保证与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不同,在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中,仅当银行保函的被担保人或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不履约时,银行才会承担付款义务(第一性或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2、跟单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
这是指信用证是自足文件,信用证是完全独立于销售合同的文件。因为开证申请人往往将销售合同的条款尽可能地全部转化为开证申请书上的条款,而开证行又往往是依据开证申请人填写的开证申请书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所以信用证往往是依据销售合同而开立的。
因此,UCP600第4条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哪怕是在信用证中出现了合同编号、合同条款,银行也只对信用证负责而不对合同负责,不受合同的约束,至于合同是否存在、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履约、合同条款与信用证条款是否一致、所交单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一概与银行无关。
3、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
这是指信用证业务中的全部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绝非货物。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相符(表面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拒付只能以单据上的“不符点”(discrepancy)为由。
银行面对大量的客户和业务,银行不可能去过问客户的每一笔合同以及合同项下的各种货物(包括货物质量、数量、包装等问题),银行对此并不熟悉,也不必熟悉;这既超越了银行的职能,也超越银行的能力。货物单据化与履约证书化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的重要基础,否则银行无法加入到国际贸易中来。所以,《UCP600》第6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只是依据信用证严格审核单据,只要受益人(出口商)plying presentation,即俗话所说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给予付款,而不顾单据的形式、准确性和真实性,更不顾货物的真假优劣、货物是否装船、货物是否安全抵达目的地等情况。
跟单信用证的这些特点,仅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