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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安盛天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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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安盛天平.doc

上传人:薄荷牛奶 2018/2/19 文件大小:30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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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每日流行病隔离津贴保险条款
(安盛天平)(备-意外)[2014](附)29号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每日流行病隔离津贴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其境外访问国政府出于控制流行病需要而必须将其实行隔离控制,本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每日流行病隔离津贴金额,按隔离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总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且每一单次旅行,索赔申请人只能就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承保项目提请一次索赔。
针对同一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只能就《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每日流行病隔离津贴保险》和《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仅适用于被保险人的保单有该项保障)中的一项申请给付。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于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除外。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除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之外,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被保险人被实行流行病隔离的,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非由访问国政府实行的隔离,被保险人本人自发进行的隔离和/或在被保险人住所进行的隔离;
被保险人出发前或出发当日,该国家或地区已经被宣布为流行病感染区域。
第五条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在出院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由访问国相关机构出具的隔离原因及隔离天数的证明文件;
索赔申请人身份证明;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本公司公布的理赔指南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