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应的旧标准:DL 5073-97
P15
备案号:J60—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L 5073—2000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seismic design
of hydraulic structures
 
 
2000-11-03发布 2001-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L 5073—2000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seismic design
of hydraulic structures
 
 
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批准文号:国经贸电力[2000]1048号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91)水规设便字第35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研究院和高等院校对原水利电力部于1978年发布试行的SDJl0—78《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会同各协编单位开展了广泛的专题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吸收采用了地震工程新的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际,提出修订稿后,在全国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单位及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试设计,最后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会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组织审查定稿。
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替代原SDJ10—78《水工建筑物抗震设汁规范》。
本规范共分11章和1个标准的附录。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进一步明确了规范适用的烈度范围、水工建筑物等级和类型,并扩大了建筑物类型和坝高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对重要水工建筑物进行专门的工程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以确定地震动参数的要求,并给出了相应的设防概率水准,增加了场地分类标准,并相应修改了设计反应谱;改进了地基中可液化土判别和抗液化措施,根据l994年国家批准发布的GB50199—94《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和要求,在保恃规范连续性的条件下,区别不同情况,把各类主要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计算从定值安全系数法向分项系数概率极限状态的体系“转轨、套改”,并给出了各类水工建筑物相应的结构系数;采用了对混凝土水工建筑物以计入结构、地基和库水相互作用的动力法为主和拟静力法为辅的抗震计算方法,对土石坝采用按设计烈度取相应动态分布系数的拟静力抗震计算方法;在编写的格局上改为按水工建筑物类型分章,各章分别给出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并补充了内容。
希望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结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电力工业部水工建筑物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考虑。
本规范的修订主编单位为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的修订参编单位为电力工业部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电力工业部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大连理工大学和河海大学。
本规范由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提出修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为:陈厚群、侯顺载、郭锡荣、苏克忠、王钟宁、杨佳梅、卫明、林皋、方大凤、黄家森、李瓒、梁爱虎、武清玺、王锡忠、师接劳。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负责解释。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3 场地和地基
4 地震作用和抗震计算
5 土石坝
6 重力坝
7 拱坝
8 水闸
9 水工地下结构
10 进水塔
11 水电站压力钢管和地面厂房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土石坝的抗震计算
条文说明
 
1 总则
 
为做好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减轻地震破坏及防止次生灾害,特制定本规范。
适用范围:
1) 主要适用于设计烈度为6、7、8、9度的1、2、3级的碾压式土石坝、混凝土重力坝、混凝土拱坝、平原地区水闸、溢洪道、地下结构、进水塔、水电站压力钢管和地面厂房等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
2) 设计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计算,但对1级水工建筑物仍应按本规范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
3) 设计烈度高于9度的水工建筑物或高度大于250m的壅水建筑物,其抗震安全性应进行专门研究论证后,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接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水工建筑物能抗御设计烈度地震;如有局部损坏,经一般处理后仍可正常运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