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信汇的处理手续
(一)汇出行的处理手续
1、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信汇时,应向银行填制一式四联信汇凭证(附式二十二),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第四联收帐通知或代取款收据.
汇款人派人到汇入行领取汇款,应在信汇凭证各联的“收款人帐号或住址”栏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签章支取的,应在第四联凭证上加盖预留的收款人签章.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行支取现金,汇款人应在信汇凭证“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汇出行受理信汇凭证时,应认真审查:①信汇凭证必须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②汇款人帐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的余额;③“现金”字样的信汇凭证,,第一联信汇凭证加盖转讫章退给汇款人.
转帐交付的,:
(借)××科目汇款人户
(贷)联行往帐
现金交付的,填制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
(借)现金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汇款人户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汇款人户
(贷)联行往帐
转帐后,第三联信汇凭证加盖联行专用章,与第四联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汇入行.
对跨系统银行汇款的,应按照“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第三联信汇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第四联信汇凭证随附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交转汇行,转汇行在第三联信汇凭证加盖联行专用章,连同第四联信汇凭证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汇入行.
通过人民银行转汇的,比照双设机构地区的手续处理.
(二)汇入行的处理手续
汇入行接到汇出行或转汇行寄来的邮划贷方报单,或本地跨系统转汇行交来的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以及第三、四联信汇凭证,应审查第三联信汇凭证上的联行专用章与联行报单印章一致(转汇的由转汇行代审查),无误后按下列手续处理:
1、直接收帐的,:
(借)联行来帐
或(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收款人户
第四联信汇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
2、不直接收帐的,:
(借)联行来帐
或(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收款人户
登记应解汇款登记簿,在信汇凭证上编列应解汇款顺序号,第四联留存保管,另以便条通知收款人来行办理取款手续.
收款人持便条来行办理取款,“留行待取”的向收款人问明情况,抽出第四联信汇凭证,并认真审查收款人的身份证件,信汇凭证上是否注明其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以及收款人是否在“收款人签章”,.
需要支取现金的,信汇凭证上必须有汇出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应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未注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收款人户
(贷)现金
需要分次支付的,应凭第四联信汇凭证注销应解汇款登记簿中的该笔汇款,并如数转入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分户帐内(不通过分录,以丁种帐页代替),银行审核收款人填制的支款凭证,其预留签章和收款人身份证件无误后,,将第四联信汇凭证作借方凭证附件.
需要转汇的,应重新办理汇款手续,其收款人与汇款用途必须是原汇款的收款人和用途,并在第三联信汇凭证上加盖“转汇”,不予办理转汇.
二、电汇的处理手续
(一)汇出行的处理手续
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电汇时,应按照信汇凭证的填写要求向银行填制一式三联电汇凭证(附式二十三),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发电依据.
汇出行受理电汇凭证时,比照信汇审查,无误后,第一联电汇凭证加盖转讫章退给汇款人,第二联作借方凭证,“现金”字样的,应在电报的金额前加拍“现金”字样.
对跨系统银行汇款的,比照信汇的处理手续办理.
(二)汇入行的处理手续
汇入行接到汇出行或转汇行发来的电报,经审核无误后,应编制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第一联代联行来帐卡片,第二联代贷方凭证,第三联加盖转讫章代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或作借方凭证附件,其余各项处理手续,均与信汇相同.
三、退汇的处理手续
(一)汇款人要求退汇的处理手续
1、汇出行承办的处理手续
(1)汇款人要求退汇时,对收款人在汇入行开立帐户的,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收款人未在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