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产池理财产品运作管理,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监管规章以及《中国**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池,指多个类型资产(如债券、票据、货币市场工具、信贷资产项目、存款等)所组成的集合性的资产包。本办法所称资产池理财产品,是指通过滚动发售理财产品持续募集资金,统一投资于资产池,并进行动态管理的理财产品。资产池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点。
滚动发售是指连续发售理财产品和到期续发理财产品,保障募集理财资金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集合运作是指将基于同一资产池发售的各款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归集管理,统一运用于符合该类资产池投资范围的各类标的资产构成的集合性资产包,该资产包的运作收益作为确定各款理财产品收益的统一来源。原则上同一资产池发售的不同理财产品不单独对应各自资金投向。
期限错配是指资产池理财产品资金来源方(即发售理财产品)的期限,与资金运用方(即集合性资产包)的期限不完全相同,资金来源方期限短于或长于资金运用方。
分离定价是指基于同一资产池发售的各款理财产品收益水平,一般不与该款理财产品存续期内集合性资产包的实际收益直接挂钩,而是根据集合性资产包预期到期收益率分拆定价。
第三条资产池理财产品的运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运作原则。资产池理财产品原则上由总行统一研发设计和投资运作。未经总行授权,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资产池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和投资运作。
(二)稳健经营原则。资产池理财产品应规范运作,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池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各类资产池的投资范围、准入级别、业务流程等符合相关规定,重点做好资产负债摆布和流动性管理。
(三)风险可控原则。资产池理财产品的运作管理应遵循本行相关授权和授信管理规定,制定并遵守流动性限额、市场限额等各项风险限额指标,风险控制部门应对理财产品的各种风险实施同步监测。
(四)单独核算原则。资产池理财产品的帐务核算应遵守本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同类资产池理财产品应独立运作,对同一资产池产品应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项目,是指符合一定标准的新
发放信托融资,以存量信贷资产为支持的信托计划,及其他经认定的具有信贷资产特点的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备选池,是指按照本行自营贷款的管理标准和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审议和审批,评定信用等级和核定授信额度,并符合资产池准入标准的信贷资产项目的集合。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机构类客户,是指列入本行政府机构名录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省级(含副省级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以及大型中央企业。
第七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总行和经授权的境内分支机构开展的各类资产池理财产品运作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作为全行资产池理财产品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协调部门,牵头制定资产池理财产品相关制度办法;牵头就资产池理财产品向监管部门报告、报备或报批;牵头全行资产池理财产品的监测、统计、分析、评价和报告。
第九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作为产品研发运作部门,负责资产池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和投资运作工作,包括市场需求分析、产品方案设计、产品定价、投资标的物选择和行内报批、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法律文件、产品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培训、宣传、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等。
第十条总行个人金融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结算与现金管理部、电子银行部等理财业务销售推广部门负责组织资产池理财产品的销售及相关培训、营销和宣传活动,根据产品部门信息进行信息披露,管理客户理财咨询和投诉等。总行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营销、组织营销和推荐信贷资产项目等入池资产,其中总行公司业务部还负责对信贷资产项目的准入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托管业务部负责为资产池理财产品提供账户开立、资金托管、会计核算、投资监督、托管报告等资产托管服务。
第十二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资产池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的资金划转,清算结算,负责根据本行相关会计制度开展帐务记录及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十三条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对超分行权限的信贷资产项目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标准和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指导分行做好信贷资产项目审查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总行授信执行部负责信贷资产项目的贷后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资产池理财产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