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武汉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篇一:
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3年6月29日颁布)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供水设施所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计划内用水、节约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划用水落石出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市郊区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粉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在业务上受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指导。
第四条市和市郊区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粉)应根据本辖区供水发展规划和用水定额标准,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并分解下达,按月考核。
第五条用水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统计等工作,定期向节水办报送统计报表;
(二)进行水量平衡和合理用水分析,发现浪费,及时处理;
(三)对用水设施(设备)和内部计量水表定期维护保养,防止流失漏损用水;
(四)积极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器具,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生复利用率;
(五)未经节水办批准,不停止节水设施运行,不直接排放设备(包括空调)冷却水和有回收价值的工艺水;
(六)不使用国家和相市规定淘汰的用水器具。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设单位应按单元(门栋)安装计量水表和分户水表。居民用水应按计量收费。单位对职工生活用水不得衽用水凶费制。
第七条供水单位和房屋所有人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供、用水高施的维修管理,防止流失漏损用水。供、用水设施流失、漏损用水,供水单位和房屋所有人应在接到投诉后立即修理,并于七日内予以修复。
第八条建设单位进行新建、改建和拉建,应对所建工程采用节水型工艺、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施工。节水型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节水办提出申请,经节水办对节水型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并核定用水计划,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所供用水单位的用水量,由节水参照供水单位提供的计量数据予以核定;使用权自建设施所供用水的单位的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