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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国私法 Art[1].6 自然人法人能力的法律适用(全)(论文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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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国私法 Art[1].6 自然人法人能力的法律适用(全)(论文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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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编分论 第六章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主讲人:杨云君
1
法条依据:
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2
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3
《民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4
《民通意见》:“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的法律。”
《民通意见》:“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5
《票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
总结归纳:
6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New!】
1、一般情况
原则:采取属地主义。
适用法律:经常居所地法律→现在居所地法律。
法条依据: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7
2、权利能力的终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情况
原则:采取属地主义。
适用法律:经常居所地法律。
法条依据: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8
【链接民法司考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概念及立法价值
(1)保护谁的利益?
——保护失踪人的利益,也兼顾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对事实的认定
9
※条件
(1)下落不明:时间要求、起算点等。
下落不明满2年(一般情况;国外无法联系。意外也是2年);——次日,战争结束之日。
法条依据:《民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通意见》:“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