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税法总论
税法的原则
两类原则
具体原则
要点
基本原则
(4个)
(核心原则)
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适用原则
(6个)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应用: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2)目的: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三方面
内容
(1)双主体:
对征税方:税务、海关、财政
对纳税方;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
(2)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征税对象
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税法构成要素:
(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
(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税目、计税依据);
;
。
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
分类
立法机关
形式
举例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律
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暂行条例
5个暂行条例
税收法规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条例、暂行条例、法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
税收地方法规
税收规章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
办法、规则、规定、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现行税法构成:;。
税收执法
征收机关
征收税种
国税局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路、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
地税局系统
营业税(国税局征的除外)、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海关系统
关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
增值税的特点
特点
具体
保持税收中性
只对增值额征税,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同,不影响商品结构
普遍征收
在商品生产销售的各个流通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收
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
纳税人可以通过价格杠杆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计算应纳税款扣除其他环节已经负担的增值税款
实行比例税率
按比例计算
实行价外税制度
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有利于税负转嫁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电、热力、气体;无形不动营业税
(2)进口货物----国际贸易消费地纳税原则,进口纳税出口退税。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委托方提供材料)、修理有形动产;不动产修缮营业税。
(4)提供应税劳务
试点行业
应税服务
具体内容
交通运输业
(1)陆路运输服务
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2)水路运输服务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不含光租)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