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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南公积金通字[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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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定南宁市2011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保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步建立,维护和平衡职工的权益,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设定南宁市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南宁市辖区内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042元。根据有关规定,2011年度,南宁市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南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1111元,合计为2222元。具体执行时间以上级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其他驻邕单位缴交比例,仍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南宁市2010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82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0]44号〕),据此,设定南宁市2011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41元,合计为82元。
三、确因经济效益不佳,或缴存额达不到下限要求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不能超过一年。当单位经济条件好转时,应全额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