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普通债权质押问题探析
摘要:普通债权质押须满足为财产性权利、可转让性权利等前提条件,普通债权质押的公示方式为通知第三债务人。,符合司法意思自治原则,也符合担保物权发展的客观趋势。
关键词:普通债权;质押;公示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于应收账款质押应否在物权法中进行规定存在着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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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人民银行、四大商业银行强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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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应收账款质押写进物权法草案中。但诚如王利明教授所言,应收账款是会计学概念,不是严谨的法学概念。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因此. com是建立在债务人的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可看作是一种信用债权。笔者认为应收账款属于法学上的普通债权,解决8t t t 8. c o m应收账款能否质押的理论前提是普通债权能否质押。
一、普通债权质押的条件
普通债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权的一种。从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可为权利质权标的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须为所有8 tt 权以外的财产权。权利质权是以权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履行,因而用来出质的权利必须ssbbww. c om能以金钱来估价;(2)须为可转让的权利。因为8 Tt t 8. com质权是一种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的价值权,故标的物应有变价的可能。(3)须为适合出质的财产权,这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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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dd dtt. com此种权利应当具有可以的手段。[ 1]笔者认为普通债权能否出质取决于该债权能否满足权利质权的三个前提条件。因普通债权质押公示问题较为复杂
,对于该问题文章第二部分作进一步的分析,下面8ttt8分析普通债权质押的前两个条件。
首先,普通债权须为财产性债权。日本著名民法学家我妻荣先生认为不动产作为dddtt担保物时,抽出不动产潜在的货币价值或资本价值,以之作为dddtt债权清偿力的确保即可。因此. com,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主要指的是对担保物货币价值的支配,体的支配。谢在全先生认为:“担保无权基于价值性的特质,实不重对标的物的占有,而系重在对标的物交换价值之直接支配。”[ 2]故我们sSBbWw可以物权的本质属性是价值权,担保物权是以取得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的,权利质权当然也不例外。债权质权并不是用债权本身做担保,而是8ttt8用债权内涵的财产性利益做担保。在动产质权中,也绝非用物本身而是8ttt8用物的交换价值对债权进行担保,这种交换价值本身就是性利益,如果8 tt 抛弃二者的形式会不难发现,的,都是用特定财产性利益对债权实行担保,并没有实质的、内在的差别,仅是在质权的设定方式实行方法上有所不同罢了。而债权以债的效力给付是否具有财产性的内容,可将给付分为财产性给付与非财产性给付。债权有财产性债权与非财产性债权之分。财产性给付是指给付具有财产性内容,其给付的结果可以价格计算。例如交付某项财产、支付一定、移转财产性权利等。这些以财产性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可以性债权。那些以非财产性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则为非财产性债权。所谓非财产性给付是指对于给付不具有财产性内容,且其给付不能以金钱价格计算。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另外,以不作为dddtt为形式的给付种类,多属于非财产性给付。不作为dddtt给付债务可以的不作为dddtt债务与容忍债务,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