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成品油购销合同
甲方: 合同编号:2011-
乙方:中卫市宝塔加油站(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宁夏银川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成品油购销事宜订立本合同。
标的物、数量、价款:
名称
数量(吨)
单价(元)
总价款(万元)
备注
汽油
随行就市
一票结算
柴油
随行就市
一票结算
第二条付款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应向甲方预付全额货款及运杂费。签订方式:若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双方参考国家政策调整的价格幅度另行协商。
第三条发运油品期限:甲方在收到乙方预付款后,按计划将乙方所购成品油发运完毕。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铁路运输政策重大调整,交货日期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四条质量标准:按国家汽油标准(GB252-2000)执行。
第五条损耗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3‰损耗标准执行。
第六条交货方式及运输费用承担:双方约定在甲方装车站台交货。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到站代办油品运输,运杂费由乙方承担。发运油品前货物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发运油品后货物的风险由乙方承担。油品运输途中若发生问题,由甲方协助乙方解决。
第七条货物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期限:乙方收货后,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约定验收。乙方如对成品油质量及数量有异议,需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对质量提出异议后,有妥善保管油品的义务。
第八条结算方式:按甲乙双方确认的成品油价格、数量及相关运杂费进行结算,甲方应每月向乙方及时供应所签订油品数量并提供相应票据。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预付货款及运费,致使甲方货物积压,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乙方如中途变更到站、收货人,需以确认函的形式写明新的到站、收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