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计量器具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26KB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计量器具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2/22 文件大小:2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计量器具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二条制订本细则是为了明确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各种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采取技术和行政相结合的手段管理计量器具,以确保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一致和正确使用。
第三条凡表示计量单位和数值的量具、仪器、仪表,均属于计量器具,应由计量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量值传递系统,制订周期检定计划,组织量值传递。
第四条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分期分批予以公布。计量管理部门有权对目录中的计量器具实行周期检定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必须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组织安排,未经计量管理部门批准的计量标准不得进行量值传递。
第六条计量监督人员检查度、量、衡器的标准检具和罚没单据,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统一制发。没收全部上缴财政,不准留用。
第二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七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须经计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的计量单位制。并按技术标准使用,实行严格的国家检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准使用。
第九条国家检定由各级计量管理部门或由其批准的企业执行。
(1)对不具备检定条件、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单位、人员,由计量管理部门执行国家检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必须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检;
(2)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具备自检能力,产品质量稳定,经计量管理部门考核批准,由企业执行国家检定。计量管理部门通过抽检进行监督。如发现产品质量不能保证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者由计量管理部门执行国家检定;
(3)对已具备自检条件,但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制造、修理企业,要由计量管理部门对产品施行抽检。
第十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定型试验和老产品的监督试验,由计量管理部门会同生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合格证书由组织试验的计量管理部门颁发,由生产主管部门批准投产。
第十一条外来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计量部门批准,修理后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部门进行检定。
第三章销售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十二条采购和销售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有计量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三条销售部门库存的计量器具,超过国家检定周期时,出售前必须向计量管理部门申请检定,合格后方准销售。
第十四条销售部门因运输或保管不当造成计量器具失准,修复后须经计量管理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准出售。
第十五条任何个人不准私自经营计量器具和零配件,否则按违反计量法令严肃处理。
第四章使用中的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计量单位制的计量器具。因特殊需要使用英制计量器具,须经省标准计量管理局批准。
第十七条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周期检定。
第十八条凡已建立计量机构的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建立计量标准器,对本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实行周期检定;其标准器由计量部门传递量值。本单位计量机构不能检定的计量器具,由当地计量部门执行周期检定。
第十九条凡没有建立计量机构的单位,必须将各类计量器具登记建卡,报计量管理部门备案,由计量管理部门安排周期检定计划,使用单位必须按计量管理部门的通知,按时送检,或申请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