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0年海淀区促进重点创新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支持海淀区重点创新型企业做强做大,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现根据《海淀区促进重点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2号),发布2010年海淀区促进重点创新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重点创新型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须在海淀区注册、纳税,无不良记录。
二、支持措施和项目申报
(一)购置土地或生产经营场所资助
1、支持政策
对在海淀区购置土地自建楼宇、厂房作为自用生产经营场地,或购置已建成楼宇、厂房作为自用生产经营场地的企业,根据企业购地、购房面积等情况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为1000元每平方米,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
2、申报条件
(1)购地、购房地点限于海淀区内。
(2)购地、购房时间在2010年1月以后,以签订购地、购房合同时间及相关发票为准。申报期前已全部或部分支付购地、购房、租房款。
(3)购地建房、购房建筑类型属于写字楼、办公楼和生产厂房。
(4)如企业在购置土地或生产经营场所时已享受海淀区有关优惠政策,则不享受本条支持措施。
3、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2010年海淀区重点创新型企业购置生产经营场所资助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2)。
(2)申请报告内规定的附件材料。
(二)产业化项目资助
1、支持政策
对重点创新型企业实施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导向、市场前景广阔、对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产生重大影响的产业化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500万元。
2、申请条件
(1)项目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导向。优先支持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产业化项目。
(2)项目创新性较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清晰。
(3)项目技术达到,可填补国内空白。项目实施能在区域内推动相关产业集群、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对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产生积极影响。
(4)项目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5)项目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前景广阔,达产后项目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
(6)项目已完成研发,具备较好的产业化条件,并在海淀区实施产业化。
3、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2010年海淀区重点创新型企业产业化项目资助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3)。
(2)申请报告内规定的附件材料。
(三)并购、联合重组中介服务费资助
1、支持政策
对重点创新型企业实施跨地区、跨国并购和联合重组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补贴。综合考虑重点创新型企业实施并购、联合重组的财务效益、业务结构调整评价、规模经济效益、市场优势效应以及对海淀区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等方面因素,对企业并购、联合重组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200万元。
2、申报条件
(1)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2)并购方与被并购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被并购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核心竞争力。
(3)并购双方实体为非关联性企业,被并购方为非海淀区企业。并购完成后被并购方的经营收入及税收汇总到海淀区内收购方。
(4)并购双方签订并购协议或合同,且并购完成时间在2010
年1月之后。
(5)并购方已经支付了并购发生的相关中介费用。
B. 联合重组中介服务费资助
(1)必须是至少2家以上的企业组合在一起成立一家新的企业,原有所有企业都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
(2)联合重组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3)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联合重组后的企业在资产规模、管理水平、研发能力、市场占有率等方面有较大提高,核心竞争力明显提升。
(4)联合重组的企业为非关联性企业,完成重组后的企业的经营收入及税收汇总到海淀区。
(5)联合重组的企业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且重组完成时间在2010年1月之后。
(6)联合重组的企业已经支付了重组发生的相关中介费用
3、并购、联合重组中介服务费资助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2010年海淀区重点创新型企业并购、联合重组中介服务费资助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4)。
(2)申请报告内规定的附件材料。
(四)财政奖励
1、支持政策
对列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的重点创新型企业实行财政奖励。
自2010年至2012年,以上一年度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