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对《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与解释的公告
2007-2-1 10:54:04 |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生产许可审查机构、检验机构、审查员及相关企业:
     自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以来,不断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经过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目前该项市场准入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展开。
      为保障该项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市场准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广泛收集了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机构及相关企业就《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提出的有关问题。近期,专业委员会将从各界收集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召集相关专家就所收集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就其中代表性的问题做出补充说明与解释,并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与解释)(见附件)发出,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生产许可审查机构、检验机构、审查员及有关企业参照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与解释
 
全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市场准入专业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与解释
2007-2-1 10:57:54 | 来源:
一、通则部分
 
 
()此处所指的指定检验机构所负责的强制检验内容包括“企业在抽查、监督检查或其质量被投诉时,产品检验有不合格项目的连续三次检查”,试生产产品的检验等
 
应补充:企业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3. 当地环保部门的证明文件()“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指
(1)企业所在地的、直接负责管理该企业环境问题的县级及县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内容可为建厂五年以内的验收合格报告;
(2)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技术部门出具的环保检测报告不列入。
 
()解释:
(1)企业应提交所申报产品品种的符合标准规定的型式检验报告。
(2)型式检验报告可由企业自行完成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完成,但必须是同一批次产品。
(3)如果企业在核查现场不能提供型式检验报告,核查组继续实地核查工作,但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型式检验报告,否则视为上报材料不全。
 
()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必须说明影响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内容,其他一目了然的内容可以简化,但是不得因其说明书或标签的简化而对用户造成不便或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