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荆州市农业局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手
册
荆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荆州市农业局
目录
一、荆州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及相关机构 12
(一)农业局系统执法主体单位 12
(二)农业局委托执法单位 12
(三)荆州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及相关机构 12
1、荆州市农业局 12
2、荆州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16
3、荆州市动物防疫监督站 17
4、荆州市畜牧局 18
5、荆州市农业执法支队(荆州市植物检疫站) 19
6、荆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20
7、荆州市动物检疫站 21
二、荆州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22
三、荆州市农业局行政许可(19项) 27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初审 27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杂交)的初审 28
(三)核发《常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30
(四)核发《常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31
(五)代销或经营不再分装小包装种子的登记审批 33
(六)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 34
(七)核发《植物检疫登记证》 35
(八)种子广告审查 36
(九)农药经营资格审查 37
(十)核发《农药经营上岗证》 38
(十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39
(十二)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40
(十三)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1
(十四)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初审 42
(十五)拖拉机驾驶证的办理 43
(十六)拖拉机行驶证的办理 44
(十七)拖拉机检验 45
(十八)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办理 46
(十九)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的办理 48
四、荆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157项) 49
(一)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49
(二)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49
(三)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 50
(四)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实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 51
(五)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51
(六)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
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
按规定备案的 52
(七)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53
(八)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54
(九)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54
(十)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 54
(十一)违法生产、销售菌种 54
(十二)假冒授权品种的 54
(十三)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57
(十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档案 57
(十五)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58
(十六)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59
(十七)违反规定试验用种的;违反规定宣传、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的 59
(十八)未按规定进行纯度鉴定;违反规定制作农作物种子标签 60
(十九)农民自繁自用剩余种子出售、串换,超过规定种子数量的 61
(二十)逃避、拒绝种子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的 61
(二十一)未经登记,引进非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擅自采集林木种子
生产基地内的种子以及珍稀、濒危树种种子的 62
(二十二)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
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 62
(二十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
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63
(二十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 64
(二十五)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65
(二十六)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 65
(二十七)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 66
(二十八)个人经营农药的 67
(二十九)未取得《农药经营上岗证》而销售农药的 67
(三十)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
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8
(三十一)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
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
种用的 69
(三十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69
(三十三)违反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70
(三十四)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