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7
文档名称: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doc

格式:doc   页数:2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doc

上传人:2286107238 2015/5/14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编制说明
(2010年8月8日)
一、编制概况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下达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国标制定计划(20067275-Q-524)编制。由全国高压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考虑到其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电力行业,同时目前变电所已统一称为变电站,因此将标准名称改为《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二)编制过程
接到国家标准委下达的标准制定任务后,标委会秘书处开展了准备工作,包括确定编写原则和适用范围;到***、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公司等单位开展调研。
在制定工作过程中,适逢750kV输变电工程投运和特高压交直流工程启动、建设并投运。为了将750kV、特高压交直流工程的安全技术
以及近年来的新设备、新技术纳入到本标准之中,体现当前的电力安全管理水平,有关电力企业结合特高压工程的建设进行了科研、试验、理论计算等专项工作。经过几年的建设、运行的经验积累,到2009年年底, 750kV、特高压交、直流的相关安全要求,包括安全距离、作业工具绝缘长度等已形成相关技术文件,体现适应目前形势下电力安全管理水平的条文也经过了实践和验证,具备了国家标准制定的基础。
2010年3月,标委会正式启动了国标制定工作。
2010年5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编制工作会议。会议成立了标准编制工作组,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组成。会议明确了标准的编制原则、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
2010年6月,标委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工作组第二次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了《安规》(初稿)第一稿的起草思路及条款主要内容,对框架层面的意见达成一致。
2010年6月至7月,工作组内部对《安规》(初稿)第二稿进行了反复地意见征求和反馈。并形成了《安规》(初稿)第三稿、第四稿。
2010年7月,标委会在云南组织召开了工作组第三次会议,对《安规》(初稿)第四稿进行了逐条讨论,初步形成了安规征求意见稿。
2010年8月初,标委会在浙江组织召开了第四次工作会议,对《安规》(征求意见稿)的格式和文字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会后,工作组向标委会提交了《安规》(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010年8月,标委会和中电联分别向标委会委员、电力企业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标准起草单位
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一)标准编制原则
国标《安规》的编写,是在原能源部颁发的DL 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并结合近年来电力工业装备的进步、电力经营和用电现状、电力技术发展、安全状况以及电力体制改革的实际编制。工作组经过反复研究和讨论,确定了如下编写原则:
1. 应结合目前电力行业的发展现状和管理模式,充分吸收电力工业的技术发展成果,体现技术和管理的进步。
2. 由于涉及具体操作的安全要求,技术规定应具体,可操作性强;
3. 管理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突出共性,有较强的通用性和指导性。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 / T 1 .1 -2009 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单位和电气工作人员在电力工作场所中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单位的所有电力工作场所,具有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输、变(配)电力企业单位的所有电力工作场所,具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用电单位的电力工作场所。其他电力企业单位和用电单位的电力工作场所也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共设16章,合计260 条,设有10个附录。主要编写内容说明如下:
前言
【说明】明确本标准按照GB/T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及标准的提出、归口、起草单位。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章重要内容说明:
电压等级(原低压为: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下者。
【说明】根据GB/T -2008 电工术语发电、输电及配电通用术语的规定对低压的定义作了修改,用于配电的交流电力系统中1000V及其以下的电压等级为低压,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