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肇事罪的不足与改善
我国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近来屡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案件中尤为引人注意的是成都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与杭州“5·7”交通肇事案。
成都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杭州“5·7”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定罪,判有期徒刑3年(此前,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百一十三万零一百元)。两起交通事故,由于事实情节不同,定罪不同,导致所判刑事责任也大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其他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采用的是空白罪状,构成本罪需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颁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前提下,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若不符合负事故同等以上责任标准的,就不应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完全取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因此,事故责任认定实质上已成了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前置条件。由于这一模式,造成了立法混乱和司法不公,同时也不利于对交通肇事罪的打击,更使得实质的定罪权由法院转到了公安机关。
我国事故责任认定自身具有局限性。事故责任认定对于查明案情,再现交通事故的过程,确认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这一抽象原则,而无详细、具体的规定。认定标准的高度抽象性,
认定标准的高度抽象性、认定过程的主观随意性以及客观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