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伊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制度文本
目录
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临时用地审批制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核制度
国有土地租赁审核制度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制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临时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制度
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制度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制度
采矿权转让登记审批制度
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制度
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制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土地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矿产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地质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核制度
土地登记审核制度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制度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矿泉水资源水质年检制度
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制度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初审制度
矿资源储量备案制度
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制度
伊春市国土资源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伊春市国土资源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伊春市国土资源局绩效考核制度
伊春市国土资源局局务会议制度
伊春市国土资源局专家评审制度
伊春市国土资源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保障制度
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
二、权力审批行使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
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2号)。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和标准的予以批准:
(一)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证书。尚未登记的,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企业应委托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四、所需材料
1、用地单位关于土地估价结果备案和批准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示的函;
2、体制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关于用地单位改制的批复文件;
3、用地单位改制方案;
4、改制企业的法人、法人代表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5、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证书),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权证明;
6、报省审批的,应由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提出初审意见;
7、土地估价结果备案及土地评估报告;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在当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通知书,说明原因。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交承办人B(科长)复审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定后报局务会审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伊春市国土资源局网站(http:// /)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伊春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公示7日。
八、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九、监督检查
执行《伊春市国土资源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伊春市国土资源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审批流程图
利用科
审查需补正
依据《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报批组卷内容要求》组织材料,中介机构材料作为前置条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补充材料齐全,费用到位,行政服务中心正式受理,为用地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行政服务中心首席代表签转
行政服务中心
对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与分局共同进行现地核实,出具改制企业用地预审意见,拟定土地使用权改制处置方案
签订土地使用权改制处置方案意见
主管局长
分局
属于有偿使用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
行政服务中心
地籍科登记
发放土地使用证
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审批流程图
局长
签批土地使用权改制处置方案意见
签发土地使用权改制处置方案
利用科
办公室
政务公开网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
二、权力审批行使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三、预审条件和标准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