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为规范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切实加强船舶修造企业的基础管理,落实治本之策,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意见》(浙安监管综[2006]76号)的要求,制定本标准化考核评级(简称“考评”)办法。
二、本考评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钢质船舶修理和建造企业。
三、标准化考评的内容。
依据《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DB33/630-2007),对企业的基础管理、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设施、危险作业和作业场所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的考评,应当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为准则,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评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企业自评,应对所有的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考评,中介机构应按比例采取抽样的方式进行。其中:
安全基础管理,所有文件的考评,对人员抽查考评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数的10%。
机械设备、电气设施、危险作业、作业场所的安全考评,按设备设施及物品的拥有量(H)比例抽样:
≤10,抽100%。
<H ≤100,抽10台。
<H <500,抽10%。
≤H ≤1000,抽50台。
>1000,抽5%。
四、考评的程序。
1、企业自评。企业按照《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检查表》(见附件1)进行自评。达到相应等级的,向承担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评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交《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申请报告》(见附件2)。
2、复评机构考评。申请省级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承担复评;申请市级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一家复评机构承担复评。
3、承担标准化考评的复评机构,应具备相关专业人员,依据《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进行综合考评,并出具《复评报告》(见附件3)。
4、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行分级核准制。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由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机构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由复评机构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向企业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5、考评记分及分级。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得分以1000分为满分。
被考评企业的得分计算方法:
各项目实得分之和×[1000÷(1000-各空项分之和)]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两个等级:
考评得分800分以上为“省级”标准化企业;
考评得分700分以上不足800分为“市级”标准化企业。
对经考评未能达到相应等级的企业,经整改,可在距前次复评三个月后再次提出复评申请。
五、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三年。在三年有效期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累计死亡5人及以上,以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原核准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式样,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复评机构,应严格按照《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检查表》的要求开展复评和核准工作,确保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
省安监局和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的船舶修造企业定期组织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附件:
附件1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检查表
安全基础管理考评检查表(计330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评检查表
序号
考评内容
考评说明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g)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每项不符合扣4分。
15
2
建立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并应:
a)有文本,覆盖企业内所有部门;
b)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无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