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债权债务转让(移)协议
甲方: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L&D陶瓷2012年区域经销协议》(以下简称:《经销协议》)。现乙方由于原因,需转让(移)《经销协议》中的全部权利给丙方,故特就该事宜,依法达成协议如下:
甲方同意乙方于年月日将《经销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协议附件、2012年LD营销政策、《产品提货单不开金额的申请》、《代签合同补充协议》等)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移)给丙方。丙方已仔细阅读《经销协议》及其全部附件中的全部条款,已理解其含义并同意其中的全部条款。至此,丙方作为《经销协议》的主体一方,承继乙方在《经销协议》中原有的全部权利义务。
原经乙方确认与甲方的如下结算账户:
,
丙方作为变更后的合同主体,继续使用以上账户与甲方办理结算关系,即此账户变更前、后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均由丙方承担。
乙方和丙方同意,在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移)之前,即年月日之前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仍有权向乙方主张,丙方对此也愿承担连带责任。
因原经销协议经营主体变更,丙方作为变更后的合同主体,须向甲方提交经销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所有文件,并以丙方名义重新签署个人保证书、发货及对帐确认书的文件,以保证经营主体变更后各项业务与授权的明确,方便业务操作。
经销协议第五条约定如下:
“乙方经营必须符合当地工商管理相关规定,签订本协议时,须向甲方有效资质证明:
1. 以工商注册单位签约的,提供如下最新有效资质证明影印件,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作为本协议有效附件。
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身份证
税务登记证
个人保证书
确认书
其他
以上资质证明,在协议期内,如有更新(如营业执照办理年审、换新身份证、法人变更……),乙方须向甲方重新提交最新的资料,否则视同乙方向甲方所提交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如是无效的。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变更营业主体,须经甲方同意,同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向甲方所提交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如是无效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区域经销资格且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损失。
2. 乙方以个人名义签约的,须提交签约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加盖指模,用于代替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税务登记证。”
因该全部权利义务的转让(移)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和丙方愿连带承担全部责任。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电话:
乙方:
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电话:
丙方:
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电话:
20 年月日签约于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
个人保证书
甲方: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建材陶瓷工业城二期
邮政编码:511500
乙方(被担保方):
主要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丙方(新的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确保甲方与乙方签定的《债权债务转让(移)协议》以及债权债务转让(移)后的2012年家美合字第号区域经销协议(以下简称“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