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
浙江省水利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全省水利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管水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浙府法发〔2010〕53号)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重要精神,坚持执政为民,严格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积极探索我省水利管理新模式,逐步形成具有特色、切实可行的依法行政制度、程序和方法,为我省的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水利保障。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部署、指导、检查、考评等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水政处,具体承办相关工作。各执法机构应当确定一名人员,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联系协调。
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目标
1、加强水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形成民主的水利行政决策机制和完善的水利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2、进一步转变职能,规范管理方式,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水利行政管理工作体系。
3、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起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
4、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管水,强化监督,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监督机制。
5、加强服务,文明执法,建设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执法队伍。
四、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省本级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具体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计划处、建设处(安全监督处)、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水政处(省水政监察总队)、省围垦局(厅管理的行政机构)、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厅管理的行政机构)、省水库管理总站、省河道管理总站、省农村水利总站、省水电管理中心、省水文局、省钱塘江管理局、省水资源管理中心。
(二)实施要求
1、落实执法责任,明确执法任务。依据现行有效的水法律、法规和规章,将执法职能按照权责统一原则,落实到各个执法机构,由各执法机构落实到执法岗位,明确考评标准,定期进行评议考核。
2、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要建立起严格的执法工作制度和执法程序,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不履行执法职责的现象发生,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规范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坚持实体与程序统一、质量与效率统一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科学设定执法工作流程,合理确定工作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4、建立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机制。制定执法工作流程、错案责任追究、监督检查办法等内部制度,及时解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省人大、省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接受省法制办业务指导。
五、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三定”方案的规定,目前省本级的行政执法职能共有164项,具体项目如下:
(一)水利行政许可(共22项)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取水许可审批
(3)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
(4)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核
(5)水利工程建设开工报告审批(施工许可)
(6)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7)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8)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9)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1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1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3)三级以上和跨市的海塘、提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14)围垦河道审核同意
(15)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6)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批准
(1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
(18)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
(19)限额以上、跨市的滩涂围垦建设项目审批(省围垦局)
(20)滩涂围垦规划范围内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审查(省围垦局)
(21)钱塘江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省钱塘江管理局)
(22)钱塘江河道采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