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Title: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w/ Eng translation)
Doc No:
税收协定 Year 86
Location: State
Pub. date:
31/10/86
Eff. Date: 01/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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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Full Text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w/ Eng translation)
1986年10月31日
(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或管理机构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的税,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的税,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的税以及对资本增值征的税,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于下列现行税种: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1. 个人所得税;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 外国企业所得税;
4. 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意大利共和国方面:
1. 个人所得税;
2. 公司所得税;
3. 地方所得税;
无论这些税是否通过源泉扣缴征收。
(以下简称“意大利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所列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二)“意大利”一语是指意大利共和国,包括根据****惯国际法和意大利有关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法律标明的意大利对海底、底土和自然资源行使权利的意大利领海以外的区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意大利;
(四)“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它团体;
(五)“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六)“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七)“国际运输”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八)“国民”一语是指:
1. 所有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
2. 所有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
(九)“主管当局”一语是指:
1. 在中国方面,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
2. 在意大利方面,财政部。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当具有该缔约国关于本协定适用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第四条居民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的缔约国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