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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
来源: 湖南民间组织信息网  时间: 2010-01-19 16:12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特制定以下须知:
     注意事项
     一、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文字材料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有一份为原件。
     二、所需表格均在湖南民间组织网()上下载。
     三、材料齐全后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正式受理,成立许可时限为60个工作日,注销登记许可时限为30个工作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
     ▲申请成立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至少10万元);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成立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该冠以“湖南”字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申请人(拟定名称、运作思路)→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核)→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有关材料,出具审查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材料
→考察办公场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发证、公告)。
     ▲申请成立登记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签署的申请登记报告;
    (二)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表格网上下载);
    (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四)《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通知单》;
    (五)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单位还应提交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须知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表格网上下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需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须知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
    2、加盖单位印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董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注销的会议纪要;
    3、民办非企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