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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广西农民工创业就业有补贴通知
广西农民工创业就业有补贴通知
日前,广西下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明确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分为三类:农民工创业奖补、创业带动就业奖补、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社会保险补贴。
《通知》明确,对农民工新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对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及参加过广西历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并获得证书的`农民工,要适当提高奖补标准。同时,对农民工新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带动就业的,按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另外,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吸纳参加过广西历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并获得证书的农民工就业的,给予不超过两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篇2:广西给予农民工三类创业就业补贴通知
广西给予农民工三类创业就业补贴通知
本报讯(记者庞慧敏)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农民工新创办的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农林场、专业合作组织,下称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创业奖补。
为鼓励农民工创业并带动就业,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通知》明确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分为三类:农民工创业奖补、创业带动就业奖补、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社会保险补贴。此次农民工的3项补贴均从自治区下拨的农民工工作奖补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
首先是对农民工新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给予一次性奖补。申请奖补需要符合两个条件,即新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自治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 1 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创办者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 ≥50%)。
其中,农民工创业吸纳就业人员当中如属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已按以往规定申请了奖补的,不得再重复申请;企业吸纳农民工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及参加过广西历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并获得证书的农民工创办的市场主体要适当提高奖补标准。
篇3: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通知
关于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提出要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并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以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
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持续扩大,但就业稳定性不强,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仍然较小,大量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未落户。
稳定就业是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基础。通知提出,要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各级工商、,全面激发其返乡创业热情。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登记方式,放宽经营范围,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登记窗口的作用,向农民工免费发放宣传材料,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和便捷的登记服务。
同时,鼓励返乡农民工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支持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等。
通知提出,要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以中小微企业为重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纳入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畴。要进一步深入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积极改善农民工进城务工环境。
篇4:广西土地政策扶持农民工创业
日前,广西国土部门出台扶持农民工创业的土地政策,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和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标准厂房建设用地试点。截至今年11月底,已有11个市33个县(市、区)提出创业园用地需求,;,专项用于小微企业标准厂房建设。
据了解,广西对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使用荒山、荒滩、荒沟等未利用地创办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保障安排用地指标;鼓励农民工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发展二、三产业,或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发展特色种养业;鼓励农民工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或加工业。
篇5:鼓励农民工就业创业意见
鼓励农民工就业创业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积极鼓励返乡农民工“务工、务农、创业”,努力变“返乡潮”为“创业潮”,结合本镇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九江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育就业创业主体,拓展就业创业空间,加强就业创业服务,以农民工“务工、务农、创业”带动就业,不断激发农民工的就业创业激情,充分发挥农民工就业创业带动效应,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加快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促进全镇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目标要求
1、做好本镇现有企业的对接服务工作,创造就业岗位,解决农民工就近就业。
2、加大招商引资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通过引进项目尤其是农业深加工项目,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农民工的就业岗位。支持、指导和帮助返乡农民工及在外地创业的本籍业主回乡投资创办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
3、制定具体措施,引导有技术、有资金、有创业能力的农民工回乡创业,实现农民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三、具体措施
1、优化返乡农民工创业环境。积极推进“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鼓励返乡农民工积极创办企业和参与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为返乡农民工就业提供合适岗位,对已成规模的种、养、加等龙头企业积极申报农民工创业信贷,加大扶持力度,镇、村干部实行“结对”帮扶,增强发展后劲。
2、加大农民工培训服务。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培训,为企业发展培训员工,降低企业生产运营成本。年内开办四期针对本市企业发展需要的返乡农民工培训班,增加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技能,促进返乡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
3、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实现农民工就地就业。巩固和发展粮、棉、油、麻、生猪传统产业,做强小龙虾、山药特色产业,壮大林果业。引导和鼓励农民依法流转土地、山场,发展规模经营,同时吸纳返乡农民工积极参与农产品营稍和从事农业开发,促进劳动力就地就业。
4、成立行业协会,实现农民自主创业。引导有能力、有市场、会经营的返乡农民工从事农副产品流通,组建营销队伍,并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使运作规范、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专业协会组织带动农产品的流通。
5、抓好镇、村挂点帮扶工作。镇、村要把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作为帮扶工作重点。发挥各自的优势,在政策上给予宣传落实,在市场信息上跟踪服务。每个村要选择1-3名懂经营、有能力的返乡农民工作为帮扶对象,建立返乡农民工联系帮扶制度,为他们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为其创业和再就业开辟新渠道。
6、实施“绿卡”制度。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提供“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的高效便民服务。通过镇便民服务中心和村务公开栏及时发布市场信息、项目开发、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小额贷款、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激发农民工创业就业热情。
7、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的宣传,大力弘扬返乡农民工创业精神,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鼓励更多有志之士回乡创业,拓展就业空间,创造就业机会。
8、建立返乡人员信息登记制度。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村协管员上门入户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返乡登记工作,摸清返乡人员的人数、技能、就业愿望等,实时掌握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动态。做到底数清楚、表册相符。
9、实行奖惩制。返乡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工作事关社会发展和稳定。将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列入各村、各单位年度党政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单位评优的依据之一。
篇6: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二)补贴标准:
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后给予10万元补贴。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八、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一)补贴对象: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奖次或优胜奖,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优秀创业项目。
(二)补贴标准:创业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1. 一等奖:20万元;
2. 二等奖:15万元;
3. 三等奖:10万元;
4. 优胜奖:5万元。
九、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一)补贴对象:完成创业项目征集的单位及个人。
(二)补贴标准:面向全社会征集,经专家评审团评估认定后,纳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连锁加盟类除外),按每个项目元标准给予申报者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十、创业项目对接及跟踪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向创业者推介“广州市创业项目资源库”项目,并提供包括创业培训、创业补贴申领、营业执照办理等“一站式”创业指导服务,直至开业成功,给予对接及跟踪服务补贴1000元/个。
十一、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初创企业是指自本通知发布实施日期之前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或公布实施日期之后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申领程序
篇7: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书
(一)明晰材料提供责任。本清单所称“应提交材料”,原则上由补贴对象负责提供:所称“应核验信息”,原则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查询、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确因条件限制暂无法核验的材料,各地可暂要求由补贴对象提供,并及时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二)规范基本身份证明。本清单所称“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