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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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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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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13年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员劳动合同管理,保障集团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责、权、利”明确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三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与员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员工各持一份。
第四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员工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八)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九)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二)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劳动合同期限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其中有固定期限分为一年、三年和五年。
(一)下列人员签仃一年期限劳动合同:
、录用、调入的员工;
,受到留用察看、警告、记过等处分的员工;
;
,又不接受组织安排其他工作的员工;

(二)下列人员签订五年期限劳动合同:
;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技师;
、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骨干员工。
(三)其他人员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
(四)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者,劳动合同到期后,除员工提出仃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仃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与集团公司连续仃立二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外借、外聘人员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新招收、录用、调入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一)试用期限为三十天,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或岗位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全面衡量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同时考核其工作能力。考核不合格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员工说明理由。
第七条用人单位或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不可抗拒因素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
(一)双方签订的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内容,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专项协议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继续履行专项协议;专项协议期满劳动合同未到期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