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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司诉讼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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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及时准确地处理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分厂、部室、子公司(简称各单位)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以及为解决纠纷而进行的诉讼、仲裁、复议案件等法律活动。
第三条法律诉讼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各单位应加强法律纠纷的预防工作,及早发现问题,尽可能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
第四条对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须遵循风险评估、授权处理、共同配合、充分协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坚持合法、及时、准确和节省的原则。
第五条办理诉讼案件应贯彻维护公司整体信誉和利益的方针,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公司企业管理部为法律诉讼管理部门,负责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及协调;处理各类纠纷、诉讼、仲裁、复议等法律工作;建立诉讼案件的工作台帐、档案管理等报备工作。
第七条与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有提供诉讼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以及配合、参与、承担纠纷案件讨论、事务工作处理的责任。
第二章报告备案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所有法律纠纷应及时书面向企业管理部报告,并附案件相关材料。
第九条公司在收到诉讼、仲裁或者复议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决定书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书时,由公司办公室收文,当天送公司领导审阅批示。从收到之日起,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书复印件报送公司企业管理部备案,若需要财务会计部做相关账务处理,则加送一份到财务会计部。财务会计部根据诉讼案件结果及时做好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公司所有需要提起的复议、诉讼或仲裁,应提前将有关材料和法律意见报送公司企业管理部审核,办理立案。
第十一条公司在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及被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在收到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法律意见报送企业管理部审查,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需要立案起诉或应诉的,企业管理部按部门提报的情况说明,进一步收集证据资料,调查了解,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案件性质、涉案标的、诉讼风险、影响程度等,形成起诉理由、依据、要求的起诉说明或应诉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起诉(应诉)前,企业管理部填报《起诉(应诉)审批表》,附案件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立案。
第十四条法律关系复杂,可能对公司整体信誉和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公司领导召集专门会议进行案件评估,作出处理决定或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案件评估内容应包括:
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合同(协议)有无管辖(仲裁)约定条款;
诉讼时效是否逾期;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关联;
案件诉讼(仲裁)可能对公司整体信誉及利益和经营产生的影响程度;
诉讼风险、诉讼成本和诉讼结果预测分析;
确定法院(仲裁机构)管辖的利弊关系;
对诉讼小组人员的选择及诉讼方略建议;
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各单位在进行各类法律事务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