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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lizhencai0920 2018/2/24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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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司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已批准、并纳入集团公司计划管理的所有投资项目。
第三条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均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的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并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分、子公司负责本单位自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成立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等投资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佑算在二十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佑算价在十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或单项设备不足十万元人民币,但同类设备总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佑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人民币及
上的。
第七条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须公开招标。其他项目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
第八条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因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的,经集团公司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但要参照招标程序进行方案竞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是招投标活动的主体,是招标活动的招标人,在依法进行的招标中,按照《招标投标法》主动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集团公司对各分、子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的管理、监督权。集团公司督察部门负责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对招标工作实行招标方案审核备案管理制度。
(一)各分、子公司负责制订本单位招标方案;
(二)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方案的审核备案;
(三)招标方案经审核后,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下达“招标方案/标书审核(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四章招标组织
第十二条国家财政投资、集团投资的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上报招标方案,与集团共同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招标。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组织招标时,应通知项目单位、专家、审计监察及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各分、子公司自有资金的投资项目,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招标。各分、子公司组织招标时,应通知项目单位、专家、审计监察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中标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条件:
(一)列入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大纲中的项目;
(二)未列入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大纲的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准后进行;
(三)招标项目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七条招标方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