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农村村庄和民宅规划建设条例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庄规划
第三章村庄及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
第四章村民住宅设计和建设
第五章村庄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庄、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设立规划建设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庄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目标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定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编制经费、人员培训经费、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村庄民宅建设原则) 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服从统一规划,尊重村民自主权。村庄及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以农村集体组织投资为主,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扶持。村民住宅个人投资,对特殊困难农户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
第八条(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的先进典型,对在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村庄规划
第九条(编制规划要求) 农村村庄建设应当编制规划。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县域村镇建设体系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小流域治理规划、公路建设规划以及扶贫开发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村庄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编制规划原则)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科学部署;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使村庄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三)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四)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适应农户实际需求,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村庄绿化、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七)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灾措施。
第十一条(县域村镇建设体系)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县域村镇建设体系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的总体格局作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村庄总体规划) 村庄总体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县域村镇建设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庄布点,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和企业、公益事业等生产生活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建设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帮助下,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村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和建筑风格、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环境卫生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具体安排,以及本村企业、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规模。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