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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信息平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unlai783 2018/2/24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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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信息平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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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执行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昌平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共享平台是指,本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其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区政务网运行,并与公安昌平分局、区检察院、法院、区纪检监察部门的信息联网,形成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成效互享、力量整合、配合协调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组成信息共享平台的首批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文化委、区商务委、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卫生监督所、市药监局昌平分局、区质监局、区交通局、市规划局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烟草专卖局、区城管监察大队。
今后,我区还将根据昌平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发展情况对成员单位进行增减。
第四条各信息共享平台成员单位(以下称“联网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相关科室负责的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并确定主管领导和专门负责人员。专门负责人员应当负责日常按照规定要求的信息录入和信息平台的管理工作,确保信息共享平台正常运行。
第五条信息共享平台仅限用于各联网单位之间的内部信息交换和工作联系,不对社会公众开放。
信息共享平台在区政务网上运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第六条各联网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科室的专用电脑接入信息平台,凭身份信息及密码认证后登录信息共享平台应用系统,以保证录入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和不可撤销性。
第七条各联网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及国家秘密和有重大国内外影响的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条各联网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具有的案件移送、案件通报、案件咨询、立案监督、监督移送等功能,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工作;充分利用行政处罚案件共享、查询统计、工作动态等方面的功能,做好案件追踪、分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联网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录入工作,通过人工输入或数据交换等方式,保证及时、准确、完整地将以下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受理涉嫌犯罪案件和检察机关实施立案监督的涉嫌犯罪案件,各相关联网单位在送达或者取得公安机关相关文档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1、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及时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信息、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提请复议或者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信息,向区公安分局、区检察进行通报,或者因案件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进行咨询的案件信息予以录入。
2、区公安分局负责及时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是否立案的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决定,对区检察院立案监督后的相关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决定,对行政执法咨询案件的回复意见等信息予以录入。
3、区检察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