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水利水电建设项目验收规程》(SL223-2008)和旧版本(SL223-1999)的一些区别
v 一、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法人验收成立验收组,政府验收成立的是验收委员会。
v 二、增加的术语解释:
(1)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或其委托单位)主持进行的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2)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行政部门主持进行的验收。
(3)专项验收是指除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外,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列入本工程项目内建设并需要单独进行的验收,包括移民安置验收、环境保护工程验收、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部分设施消防验收、附属绿化工程验收、专用公路或铁路验收、大型或重要水工建筑物抗震验收等其他验收。
(4)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是指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一份合同文件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后进行的验收。该验收属于法人验收范畴。
(5)工程项目完工验收是指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管理的整个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后进行的验收。该验收属于法人验收范畴。
(6)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是指在全部工程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若干分部工程或若干单位工程完工后需要移交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提前投入使用时进行的验收。该验收是阶段验收的一项内容,属于政府验收范畴。对于一些久托不决的待验收项目也可采用这种验收类型进行验收。
(7)技术预验收是竣工验收范畴,属于政府验收。指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主持单位)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成立技术预验收工作组对工程进行技术把关性质的验收。技术预验收一般是在竣工验收前,如果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认为需要,在阶段验收前或是在专项验收前也可根据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
v 三、增加的部分内容:增加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监督检查验收工作是否及时;验收人员组成是否合理;验收程序是否规范;验收条件是否具备;验收资料是否齐全;验收结论是否准确。增加了竣工验收自查工作,自查工作报告做为法人请政府验收报告的附件。增加了竣工验收的各种报告格式。
v 四、明确了各级水行政部门是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机关。增加了法人验收章节,其具体验收内容:
(1)法人验收包括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项目完工验收。
(2)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进行相应地调整并重新备案。
(3)项目法人经检自查后认为工程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向项目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或核定验收质量结论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在组织验收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其它参建单位的代表(也可邀请工程参建单位以外的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的代表主持。工作组成员应当具备工程验收所需要的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除特别邀请的专家外,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