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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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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yixingmaoh 2018/2/25 文件大小:6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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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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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加大对农户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密切信用社与社员的关系,不断拓展信用社业务空间,分散贷款风险,提高自身效益,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遵循“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借款使用农户信用贷款证(以下简称货款证)。贷款证是农户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资格证明,它由信用社在对农户进行资信调查核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核定单户贷款最高控制限额。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由信用社所辖网点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农户颁发,用于登记农户基本经济情况、存款情况、贷款发放收回情况等内容。
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条信用社小额信用借款人申办贷款证的条件:
(一)社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已婚的农户或个体工商户(户主年龄一般要求在22—60周岁)。
(二)在信用社入股,并长期与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办理存款业务。
(三)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恶意拖欠信用社贷款行为,有偿还能力,历欠贷款已落实信用社认可的有效担保抵押,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四)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五)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具备办理贷款证:
(一)农户不讲信誉,长期拖欠村组提留款,合同上交款。
(二)农户不务正业,游手好闲,违反国家政策。
(三)农户丧失劳动能力或抗御风险能力较弱。
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借款用途及安排序列: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
(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包括农产品加工、销售、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工贸等)。
(三)农机具贷款或小型水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四)农户生活贷款(包括子女教育、建房、家电购置等提高农民素质或提高生活水平)。
第三章资信等级评定及信用贷款额度
第八条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任组长、主管信贷员任副组长、信贷员和部分监事会成员以及具有一定威信的信用社社员代表组成。
第九条农户资信等级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
(一)农户自愿向信用社提出办理贷款证申请。
(二)信贷人员(含代办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支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并参与民主评议结果对农户提出鉴定意见。
(三)资信等级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委会提供的情况确定信用等级和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第十条农户资信等级分优秀、良好、一般、差四类信用等级。
(一)“优秀”等级的标准是:
1、三年内在信用社及其网点贷款按时还本付息,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年人均货币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且在信用社有存款。
3、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50%以上。
4、不欠村、组上交款项。
(二)“良好”等级的标准是:
1、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
2、家庭年人均货币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