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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粮食企业最高额联保项下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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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粮食企业最高额联保项下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yuzonghong1 2018/2/25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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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粮食企业最高额联保项下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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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信用社(银行)粮食企业最高额联保项下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市场竞争,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强和规范粮食购销产业链条信贷市场的开发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企业是指具有一定发展规模,依法从事合法的粮食购销、经营效益好从事粮食产品生产、加工、转化、流通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最高额联保贷款指由三家或以上企业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贷款。
第四条项下质押指对单户按提供的质押粮食价值一定比例发放的贷款必须是粮食企业在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最高额联保贷款协议的情况下操作。
第五条最高额联保项下质押贷款遵循“自愿联保、质押发放、还款解冻、总量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物资、支付运行成本和费用等流动资金性质的合理资金需求。
第七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我社信贷政策,并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具备从事借款相关行业的资质和能力,按规定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认证或许可的,应能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
(三)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四)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能够积极配合落实信贷风险防控措施;
(六)上一年度在其他银行取得贷款授信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
第八条贷款期限。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借款用途、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发展特点以及信贷政策等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各联社可自行确定,利率调整方式应在签订合同时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额度。最高额联保单户不得超过1000万元,在办理单笔贷款时,应在借款人提供的粮食质押价值的80%以内,根据其实际资金需求确定具体贷款金额。
第四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联保小组至少应该保证三户(含三户)以上,同一借款人只能选择一个联保小组。
第十二条联保小组成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它影响借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得转让质押资产;
(四)对联保小组其它成员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以自身资产代偿贷款本息;
(五)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六)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贷款人签署联保协议。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设立。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四条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贷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后,联保小组可以重新组合。对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经联保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后,可开除其成员资格。但被开除成员在退出前需还清所有借款本息。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