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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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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luyinyzha 2018/2/25 文件大小: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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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金融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资产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七行一司”关于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处罚对象为违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的,除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外,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三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序给予适当处理。
第四条工作人员违规,依照本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㈠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㈢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㈣其他处理: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章违规的处理
第五条业务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内的,给予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5万元至10万元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
㈠违反会计结算、联行、票据清算等规章制度,对伪假单证、密押、证明文件审查不严,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
㈡违反印章、密押、重要凭证(单)或压数机的保管、使用规定,造成泄密、挪用、盗用、丢失的;
㈢违规跨地区、冒名贷款或滥用职权、越权、超权、徇情贷款的;
㈣违规出具担保、承诺、承兑汇票或开具假、空单证(折)的;
㈤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搞账外经营,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
㈥违规拆借资金,转移资金不入账的;
㈦违反电脑管理操作规定,擅自修改程序,发生数字丢失、泄密或利用电脑为违法违纪活动提供条件的;
㈧违反利率管理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或减、缓息的;
㈨违规将信贷资金直接从事或支持证券商进行股票、期货交易的;
㈩违反库房、调交款管理规定,造成现金、有价证券短少,或导致泄密、金库钥匙丢失的;
(十一)泄露金融商业秘密的;
(十二)明知领导的指令不符合有关规定,没有抵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违规行为发生后,弄虚作假,掩盖事实,拒不检查和改正的;
(十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导致枪支、弹药丢失、被盗的;
(十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章行为的。
第六条参与金融诈骗,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采用私刻或盗用印章和客户预留印鉴、伪造或盗用公文、伪造凭证、模仿有权签字人签字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的;
㈡与诈骗分子或团伙串通进行诈骗活动的;
㈢为诈骗分子或团伙进行诈骗活动开具票据、存款凭证、信用担保书或提供密押、其他密件的;
㈣利用计算机为诈骗分子提供条件的。
第七条专业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差错事故和不良影响的,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必要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导致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至降职以上处分:
㈠按照有关规定,应该监督检查而未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