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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纳税申报与筹划实务学习心得
我已在大同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会工作,第一次接触到了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出于自己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初衷,在对国家相关法律与法规熟练掌握的前提下,全面,综合地发挥自己的内在潜质,通过周密的策划,做出以减少税负为目的地一系列决策与付诸实施的经济行为。在纳税筹划运作中,要引入变化制造创新,从而体现了一种创新思维模式,是冲破税收制度和环境约束的最佳选择。创新思想的应用在技术上的具体手段是灵活多变,不拘一格。企业有许多业务可以通过创新思想达到筹划节税的目的。 例如:购买业务可以通过创新转化为代购业务,销售活动可以通过创新转化为代销活动,运输业务可以通过创新转化为代理运输,建房可以通过创新转化为委托建房,无形资产转让可以通过创新合理转化为投资或合营业务,工程招标中介可以通过创新合理转化为转包人或承包人,而这些创新思想的业务模式的转化使得企业具有迥然不同的税收特征,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自然形成税收负担和财务风险的差异,显示出了不同经营模式下的筹划节税空间。
企业从筹资到投资,从投资到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到会计成本核算,从会计成本核算到利润分配,从利润分配到再投资,从再投资到资产重组,从企业设立到破产清算,筹划活动总是伴随着纳税活动而存在。我所在的工作单位是一家典型的煤炭生产企业,辅助以配套设施的工矿配件及劳保用品的生产,是标准的一般纳税人。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的筹划
近期煤炭市场的价格和需求量相对稳定,所以从销项税的角度筹划的空间并不是很大,只能从进项税的角度出发,来研究如何减轻增值税税负。
(一)选择适当的供货人降低增值税税负
我单位平时日常生产所需的所有机电设备,生产资料,工矿配件,劳保用品绝大部分要从外部购入,如何选择最佳的供货人才会达到最佳的节约成本目标?选择不同的纳税人不仅会影响自身的增值税负担,而且会影响采购方产品的增值税负担。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的纳税人可以抵扣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的纳税人无法抵扣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税,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产品相对价格较高,这就有一个选择和比较的问题。我单位需要的某材料一直由一家企业供货,该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另外一家企业(属于工业小规模纳税人)也能够供货,而且愿意给予价格优惠,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我单位必须事前测算价格降到多少合适。而且有相同的供货商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精密测算,相互比较,加以其他因素的考虑,比如信用关系,运输成本,洽谈成本等等,最终选择出最优的供货商。
(二)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
运输费用是我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费用支出,在车辆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料和材料配件支出以及修理修配支出可以抵扣7%的进项增值税。当企业运输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及修理修配支出比例较大时,采用自己运输的方式比较有利,而当所耗费的材料及修理修配支出比例较小时,采用他人运输的方式比较有利。当然,在具体筹划中还应该考虑支付给专门运输公司的运输费用的高低问题以及自己运输所产生的人员工资费用等问题,在综合考虑以上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企业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将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三)居民自用煤的纳税筹划
在我单位生产煤炭的过程中,有一部分将作为居民自用煤炭,而这部分产品在会计上将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但税法规定可以用13%的税率作为销项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一)我单位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施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进行纳税筹划
我单位由于是国家能源重工业型生产企业,所以固定资产在资产中的比重较大,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在生产经营中非常重要。我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率,预计净残值等因素。所以对待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当采用谨慎的原则,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税法规定,以下资产可以加速折旧: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的,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所以我单位应时刻关注于煤炭技术方面的进展及有关机器设备发展态势,以及时调整固定资产的管理。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的最佳选择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所获得的税收利益最大,其次是年数总和法和缩短折旧年限,最次是直线法。无论是采取哪种折旧提取方法,对于某一特定固定资产而言,企业所提取的折旧总额是相同的,同一固定资产所抵扣的应税所得额并由此所抵挡的所得税额也是相同的,所不同只是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每年所抵扣的应税所得额是不同的,由此导致每年所抵挡的所得税额也是不同的。
(三)将利息变成其他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当企业支付的利息超过允许扣除的数额时,企业可以将超额的利息转变为其他可以扣除的支出,如通过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或者转移利润的方式支付利息。从而降低所得税负担。在向自己单位员工借贷资金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部分利息转换为向员工的工资支出,从而达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部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一)转换应税所得的性质
如果员工工薪所得的数额不是很高,采用工薪所得的税率计算的数额较低,将劳务报酬所得变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工薪所得的数额较高,其平均税率有可能超过20%,这时,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就是有利的。但是,这种转化并不是任意的,因为: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一般来讲,对于那些长期为某单位提供劳务的,可以考虑转化为雇佣关系。还可以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成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在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之间进行互相转换来进行纳税筹划。
篇2:纳税申报与筹划实务学习心得
大学三年,时光匆匆,临近毕业,我们都即将走上自己的实习岗位,因此,为了让我们能够更加熟悉自己的专业,学校给我们安排了一次纳税申报实训,这能够大大的增加我们在实际操作中的经验。虽然只有短短一天的时间,但是却让我受益匪浅,学到了非常多的知识,但是在实训的过程中还是发现了自己的不足。
刚开始老师给我们讲了各种税,但是由于书的版本问题,所以有些部分并没有按照书上的讲。通过老师的讲解,我对税务机关工作和企业会计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的治理和被治理的关系,决定了纳税环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影响因素,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要实现有效的协调,国家才有稳定的税收来源,企业才能稳定发展。
税法有三个特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在学习过程中,体会最深的就是税收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等,,这对税务工作和会计工作都提出了严峻的考验。但是这是个磨练,是个好的开始,为我走向社会岗位奠定了基础。并且时序是每个学生都要经历的一个过程,实训让我们学到了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
实训开始老师就带我们过了一遍书本上的知识,而我觉得比较麻烦的就是纳税的日期,像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和其他各种税的纳税期限的日期都让我大为头痛,每个税种都有它的税率,并且都有纳税计算,而关于税法,想要学好,不仅要理清其中的关系和思路,还要学好纳税计算,毕竟纳税多少是非常重要的,基本上是错一个后面就错完,这一块的要求是非常严谨的。
实训的目的就是要我们结合书中的知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积累经验,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在外面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拓宽学习领域,在遇到问题时,要虚心向别人请教,拥有一颗上进心也是非常重要的,不仅仅局限于当前所学的,只要是跟财务,税法沾边的都可以去学习、了解,这样才能在走的这条路上走得更远,不要放过任何可以实训的机会,每次实训的经历都是一种积累,每次积累的经验都是以后的财富。
篇3:纳税申报与筹划实务学习心得
转眼间纳税筹划的课程已经接近结束,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想我们每一位同学都有很大的收获。对于我个人而言,我认为纳税筹划课程的学习对于我们——即将步入社会的财会人员,非常有意义,非常有必要。因为它不仅让我充实了更多的理论知识,更让我开阔了视野,解放了思想。无论是从课上听讲到课下讨论,还是从所听到所闻,每时每刻、每一堂课,都让我有所感悟和收获。全面的提升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为今后的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以下是这一学期的几点学习心得: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进行周密筹划,实现纳税最小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行为。国内外一致公认,纳税筹划主要是节税,而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绝非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是整体财务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含以下三个含义:(1)纳税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缴纳税款的主体。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纳税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税法。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应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唯一标准,不以“少纳税、不纳税”为前提,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筹划节税”。
(3)纳税筹划的实质是节税。节税是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以减轻税负为目的,选择税负最小化的方案。 纳税筹划的特点主要由以下几点:(1)合法性。合法性是指纳税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还应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纳税筹划的合法性,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其它税务行为的一个最典型的特点。(2)筹划性。它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就对自己的纳税方式、规模作出了安排,一旦作出将决策,就严格遵守税法,照章纳税。(3)整体性。不仅着眼于税法上的思考,更重要的是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在筹划时不能指定着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4)目的性。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减轻税收负担,同时也要使企业的各项税收风险降为零,追求税收利益的最大化。(5)专业性。纳税筹划的开展,并不是某一家企业、某一人员凭借自己的主观愿望就可以实施的一项计划,而是一门集会计、税法、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等各方面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专业性很强。(6)风险性。尽管很多
筹划方案理论上可以少缴税或减低税负,获得税收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这与纳税筹划的成本和筹划风险有关。
二、纳税筹划的职能与作用
纳税筹划的职能是事物本身所固有功能的外在体现。作为纳税筹划,其职能是为纳税人减轻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国家的税收制度为纳税主体进行筹划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第一,企业纳税是可以测算的。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第三,税收政策存在的差异性。
纳税筹划的作用(1)有利于普及税法及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2)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水平。(3)有利于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
(4)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5)有利于国家不断完善税法和税收政策。
纳税筹划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熟悉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2)必须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3)必须熟悉企业的经营环境和自身特点。(4)必须具备相当的收入规模。
避税、偷税、逃税、骗税与抗税的区别:(1)偷税。偷税是在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以逃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2)逃税。逃税是纳税人对已经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某种人为地安排和解释,企图使之成为非应税行为的行为。(3)骗税。骗税是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行为虚构成发生了的应税行为,将小额的应税行为仿造成大额的应税行为。(4)抗税。抗税是纳税人抗拒按税收法规制度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5)避税。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某种手段和方法,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等巧妙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一种经济行为。
三、税收筹划的原则:
1、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它与偷税有着原则性的区别,如果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那么从本质上看就已不属于税收筹划范围。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循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这是由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