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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目录
第一章 融资融券业务结算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开立 5
一、结算账户开立 5
二、专用证券账户开立 6
第二章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9
一、客户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管理 9
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配号 9
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销号 11
四、关于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几点说明 12
第三章 登记和存管 15
一、融资融券登记存管业务 15
二、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划转 18
三、自营账户申报 21
第四章清算和交收 22
一、结算主体 22
二、资金清算 22
三、证券清算 23
四、资金交收 23
五、证券交收及变更登记 25
六、交收风险管理 25
第五章技术接口 27
一、融资融券业务技术接口简介 27
二、数据接口详细说明 29
附件: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收费一览表 45
融资融券业务结算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开立
一、结算账户开立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对应的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及对应的信用交易专用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证券交收账户),分别用于完成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的资金和证券交收。
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而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4、融资融券结算业务开通申请;
5、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
6、融资融券预留收款账号银行报备证明;
7、印鉴卡(一式三联);
8、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相关申请表格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的“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栏目中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业务用表”。
二、专用证券账户开立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户名为“XX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不可申请办理挂失、挂失转户和销户,不可申请办理证券质押、要约预受、可转债回售、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等业务,不可办理债券跨市场转托管。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户名为“XX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用于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不可申请办理挂失、挂失转户和销户,不可申请办理证券质押、要约预受、可转债回售、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等业务,不可办理债券跨市场转托管。
证券公司在申请开立以上两个专用证券账户时,需另外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而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须注明自营业务清算编号);
(4)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包括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专用账户开户申请书(参见附件二),申请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请上海证券交易所限制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交易功能。
担保证券涉及现金红利或利息的,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性质计算税前或税后所得。担保证券涉及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承诺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与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性质和相互关系。
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