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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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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012luyin 2018/2/26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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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ⅩⅩ银行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总则
业务组织与管理
委托贷款业务种类、范围及受理条件
委托贷款的受理、核准与发放
委托贷款的管理与收回
委托贷款综合风险管理
工作制度及违规处罚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10月20日(含)以后发放的单位委托贷款,不包括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现金管理服务时配套的委托贷款服务及政策性住房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条本办法中单位委托贷款是指由单位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资金风险,ⅩⅩ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受托人是指具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委托人自行确定的借款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四条ⅩⅩ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按总行确定的定价标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由一级分行风险管理与内控委员会进行核准,具体参加部门应包括风险管理部、客户归属业务部门和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如涉及合同文本修订的,法律部门应参与核准;如涉及手续费定价超权限的,价格管理部门应参与核准。业务核准的工作方式由一级分行风险管理与内控委员会根据风险控制与效率并重的原则自行确定,可采用会签或会议形式。
各一级分行不得将业务核准权再转授二级分行,对于总行明确的中心城市行,一级分行可根据其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内控能力等因素自行确定是否进行转授权。
第六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应事前向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业务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单位委托贷款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为总行机构业务部及各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门(一级分行未设机构业务部门的,由具体行使单位委托贷款产品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管理)。
(一)总行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并组织全行单位委托贷款业务培训。
,完善内控措施;负责监督和指导一级分行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牵头组织对全行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的检查整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二)一级分行单位委托贷款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并参加业务核准工作。
,对单位委托贷款科目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对大额委托贷款项目进行跟踪了解,并定期进行业务检查,联动相关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负责做好辖内分支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单位委托贷款客户归属业务部门包括公司业务部、集团客户部、机构业务部和国际业务部,分别负责公司客户、集团客户、政府机构及事业法人客户、跨国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的经营管理。客户归属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畴内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的总体规划、营销推动和系统管理。具体包括:
(一) 业务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综合经营计划的编制、评价与考核。
(二) 业务牵头营销与组织推动。
(三) 对系统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指导、检查与监督。
(四)负责所归口管理客户的委托贷款业务的受理,进行合规、合法性初审,提交委托贷款核准申请材料,并参加委托贷款业务核准工作。
(五)负责对所归口管理客户的委托贷款业务的操作风险进行管理和监控,并负责组织检查整改工作。
(六)建立委托贷款台账,定期与会计部门进行核对。
第九条法律部门职责
(一)对非标准委托贷款合同文本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二)对业务部门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给予指导。
(三)协助业务部门解决与委托贷款有关的涉及我行权益的法律纠纷和诉讼。
第十条会计部门职责
(一) 负责委托贷款相应科目及账户的设置与管理。
(二) 制定委托贷款会计核算办法。
(三) 负责委托贷款资金收付、贷款计息等日常核算及账户管理。
(四) 负责委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