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ⅩⅩ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理财业务的管理,保障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业务是指我行按照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理财服务活动。
第三条从我行理财业务管理全流程角度,理财业务组织框架分为前台、中台、后台。前台指理财业务销售部门,主要指以零售银行部为主的对私渠道,以公司银行部为主的对公渠道和以金融同业部为主的同业渠道。中台理财业务管理部,并和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银行中心共同承担产品研发职能,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合规审计部、法律保全部等风险管理部门提供风险支持。后台清算、核算和系统支持部门(会计部、结算运营中心、托管中心、信息技术部等)分别负责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运营操作、托管估值、系统统筹开发等职责。
第四条我行理财业务的开展遵循“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前中后台分离、渠道统一与客户维护关系一致
”的指导思想,通过建设“分散的前台、强大的中台、集约的后台”,推动和加强全行理财业务管理,有效控制理财业务风险,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五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是指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机制,以及全面风险管理、全业务流程再造的管理理念,通过在管理、核算、销售、品牌等方向的统一,实现全行理财业务“一盘棋”,以满足业务发展、满足监管要求、满足风险控制需要。
第六条“前、中、后台分离”主要指产品销售与研发设计的分离,销售组织与资产统筹的分离,中台管理与后台参数设置及维护、资金清算的分离。“渠道统一与客户维护关系一致”主要指通过对公渠道、对私渠道和金融同业渠道分别实现公司客户、对私客户、同业客户的维护。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业务研发部门是按照总行授权负责进行理财业务洽谈、方案设计、研发报告编制、合同签署等的部门或机构;理财业务销售部门是指按照总行授权负责理财业务销售管理、营销规划、销售考核、客户投诉等的部门或机构。
第八条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自行开展理财业务销售(包括不限于代销、代为推广、代收代付、代为推介等)、产品研发、投资交易、系统设置、核算清算等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展理财业务的总行管理部门及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理财业务相关部门、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作为全行理财业务中台的业务管理和产品研发部门,负责全行理财业务、代销基金与保险及券商集合理财、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等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理财业务的管理及权限内理财业务研发。相关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行理财业务的管理与规划,包括全年总发行额度、年末存量、产品类别与期限结构以及对公、对私、同业等渠道额度分配等;
(二)负责全行理财业务的政策研究与市场调研,牵头制定理财业务管理相关制度,跟踪、落实与理财业务研发与销售有关的监管规章政策;
(三)负责向监管部门报送创新理财产品报备报告、全行理财业务开展情况及理财业务相关报表,向总行相关部门提供全行理财产品相关业务资料;
(四)负责制定全行理财产品、代销产品(指基金、保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及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等的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及受理审查,并出具准入意见;
(五)负责受理销售部门提出的理财产品及代销、代为推介产品需求,负责向理财业务研发与交易管理部门提出产品供给要求;
(六)负责核查全行理财产品、代销产品及代为推介信托计划发售前的审批、报备手续的完备性,并负责对公、对私、同业销售部门间的协调和统筹销售;
(七)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同业竞争和市场发展趋势,进行权限内理财业务研发设计、履行行内审批、监管报备、投资运作管理与风险报告,并作为研发部门配合落实理财业务统一管理,进行权限内理财产品规划、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服务、报告及数据统计等工作;
(八)对自身管理的理财产品所派生的流动性风险负责,并配合总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有效控制风险的产生;
(九)负责收集全行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与风险监控情况,牵头组织全行理财产品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牵头进行全行理财业务数据管理;
(十)负责理财头寸的资金管理,理财产品临期管理并组织到期产品的承接安排;
(十一)担任理财业务审批小组秘书处职责,负责召集理财业务审批小组会议及日常事务;
(十二)负责理财业务授权权限内风险限额的统一管理;
(十三)负责理财产品编码管理,牵头优化理财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参与理财交易系统的完善或功能优化;
(十四)负责统一规划、设计、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品牌;
(十五)负责我行投资组合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