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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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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wxb163 2012/6/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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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的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截水、回灌)、土方开挖和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南京市建筑工程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的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江宁、雨花、栖霞、浦口、六合(含沿江)区,溧水和高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所监督工程的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注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质监站办理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1、建筑深基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3、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建设单位办理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要求制定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向有关单位进行交底。
第三章质量行为监督
第七条在建筑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应符合要求。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监督检查时对责任主体的下列质量行为重点抽查:
1、建设单位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手续;
2)建设单位对地下管网的现状、相邻设施、相邻工程及管网的施工情况的调查和处理;
3)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的发包;
4)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
6)深基坑工程质量事故(纠纷)处理的予案;
7)基坑支护的检测方案和土方开挖前的开挖、监测方案的备案。
2、勘察、设计单位
1)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2)设计交底及变更;
3)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分析及处理。
3、施工单位
1)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专业工种上岗证等);
2)分包单位资质及总包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3)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审批及专家论证(含土方开挖专项方案);
4)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
5)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的检验;
6)隐蔽工程验收;
7)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上报及处理。
4、监理单位
1)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2)监理单位对总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监理人员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每个深基坑工程监理项目部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及总监变更手续;
3)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监理旁站方案;
4)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场时的验收;
5)巡视、旁站、平行检验;
6)监理指令单、通知单的签发及有关质量问题的整改复查;
7)隐蔽工程验收通知;
8)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9)工程质量事故(问题)调查,质量事故及投诉的处理和验收。
5、检测、监测单位
1)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2)检测、监测方案;
3)检测、监测报告;
4)检测不合格、监测预警的上报。
第四章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第八条建筑深基坑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用定点检查、随机抽查和验收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并设置以下监督控制点:
1、基坑开挖前;
2、基础施工至±。
第九条建筑深基坑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重点抽查结构安全(见附件一、二)、监测(见附件三)、质量控制资料(见附件四)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章验收监督
第十条建筑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应对质量控制资料等土方开挖条件进行验收;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时,应对建筑深基坑工程进行中间验收。
第十一条基础施工至±,对建筑深基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深基坑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
2、施工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完整;
3、基础施工至±;
4、检测监测结果符合要求、检测监测资料完整;
5、基坑出现的质量问题(事故)、投诉纠纷等已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建筑深基坑工程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均由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