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购买法和股权联合法应用的比较分析
随着我国企业并购的发展,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许多具体问题已经出现,购买和股权联合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企业并购形式,本文拟就购买法与股权联合法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合并企业产生的影响进行简要的比较分析。
一、购买法与股权联合法的比较
(一)购买法与股权联合法的涵义
购买法是指将企业合并活动视为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净资产的交易,这一交易在会计处理上类似于企业核算购买其他单项资产的方法。股权联合法是将企业合并看作是不同企业所有者的股东之间进行交易,这种企业合并在实质上是所有者权益的对等联合,而非购买交易。
(二)购买法与股权联合法的主要区别
。购买法的理论依据实际就是一种买卖行为;股权联合法的理论依据实际就是所有者权益的结合。
。购买法中的购买企业获得的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应按公允价值入账,购买成本与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股权联合法中的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应按原账面价值入账,不产生商誉。
。购买法只将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实现的损益并入实施合并企业的损益表;股权联合法无论合并前还是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实现的损益都应当并入实施合并企业的损益表。
。购买法中的被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能转入合并后的企业中;股权联合法中的参与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应转入合并后的企业中。
。购买法换股时以市价计价,直接费用资本化,不重编前期财务报告;股权联合法换股时以面值计价,费用均不资本化,重编前期财务报告。
。
对于母公司资产负债能力的揭示功能购买法较强,对于母公司盈利能力的揭示功能购买法较弱,在物价上涨或资产质量较好情况下,购买法中报告的净资产大于股权联合法,会计利润小于股权联合法。
(三)采用购买法与股权联合法的利弊分析
有利:⑴购买法有助于评价管理当局的合并决策;⑵购买法有利于合并后现金流量留存在企业内部;⑶使用购买法能提高会计信息在国际、国内企业间的可比性;
⑷从理论上讲,公允价值更能反映企业合并的经济实质。
弊端:⑴企业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难以通过评估获得;⑵企业目前难以确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价值。
有利:⑴从实务上来说,股权联合法要比购买法简便,易于操作和掌握;⑵股权联合法对资产和负债采用账面价值入账,比公允价值更具可靠性;⑶目前我国换股合并不具备使用购买法的条件,为使用股权联合法提供了空间。
弊端:⑴企业合并在年中或年末,为利润操纵留下了很大的空间;⑵股权联合法的理论基础令人怀疑;⑶不能够提供企业合并中的交换价值。
二、国内外在购买法与股权联合法应用中的现状比较
(一)国外应用现状
企业并购在国外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并购准则,有比较成熟的理论基础。1998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 22号企业合并》中对购买法和股权联合法的核算都做出了明确地规定。《准则》指出:采用购买法核算购买企业的原则类似于核算购买其他资产的原则。采用股权联合法时,合并后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应包括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发生联营的当期以及披露的所有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项目,犹如从列报的最早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