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县级以上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划分方案
目录
1 保护区划分的概况 1
1
1
2划分依据 1
1
、规范和标准 2
3 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方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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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3
4保护区的环境监督与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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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护区划分(见附表) 5
附表江苏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6
1 保护区划分的概况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让群众喝上干净水的目标,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安全提供依据。
全省13个市县级以上(含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省区域供水规划中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具有集中供水能力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共102个水源地。
2划分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实施);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⑸《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6月5日起实施);
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9月27日修订,2008年6月5日起实施);
⑺《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年1月16日修订,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
⑼《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规范和标准
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2007年)
⑵《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⑷;《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监发[2001]161号文);
⑸《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3 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方法
依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规定,按照严格的方法进行划分。
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与本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陆域:二级保护区水域与本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
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规定,按照严格的方法进行划分。
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及其两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与两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陆域:二级保护区水域与两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
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规定,按照严格的方法进行划分。
一级保护区水域:省管湖泊、大中型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的水域范围;小型水库,整个水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陆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域:省管湖泊、大中型水库,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1000米的水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陆域:省管湖泊、大中型水库,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3000米的陆域范围;小型水库,整个集水区域。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孔隙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进行划分。
⑴长江大堤外侧如无直接污染源排入,则一、二级保护区划到堤坝为止。
⑵与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平交的河道,从交汇口上溯2000米及其两岸背水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