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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585893334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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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5858933348.doc

上传人:wxb163 2012/6/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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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5858933348.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有在担保公司做过的吗?前景如何?流程是怎样的?
悬赏分:5 | 解决时间:2010-12-20 17:31 | 提问者:匿名
有了解担保公司的朋友吗?
前景怎样啊?
能详细的介绍一下吗?
问题补充:
这行怎样啊?风险大吗?
最佳答案
经营范围
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汽车消费信贷担保、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等。
借款担保业务
1、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担保 2、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3、企业信用证贷款担保 4、企业综合授信贷款担保 5、企业主个人贷款担保 6、个人投资贷款担保 7、产权置换过桥贷款担保 8、各种短期借款担保
票据证券担保业务
1、开立信用证担保 2、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3、商业汇票担保 4、银行保函担保 5、企业债券担保 6、保本基金担保 7、信托产品担保 8、其他票据证券担保
交易履约担保业务
1、工程履约担保 2、工程付款担保 3、投标担保 4、原材料赊购担保 5、设备分期付款担保 6、财产保全担保 7、租赁合同担保 8、其他合同担保
编辑本段业务流程
1、申请: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2、考察: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企业主情况,初步确定担保与否。 3、沟通:与贷款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银行提供的企业信息,明确银行拟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担保:与企业鉴定担保及反担保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并与贷款银行签定保证合同,正式与银行、企业确立担保关系。 5、放贷:银行在审查担保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向企业收取担保费用。 6、跟踪:跟踪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和企业的运营情况,通过企业季度纳税、用电量、现金流的增长或减少最直接跟踪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 7、提示:企业还贷前一个月,预先提示,以便企业提早作好还贷准备,保证企业资金流的正常运转。 8、解除:凭企业的银行还款单,解除抵押登记,解除与银行、企业的担保关系。 9、记录:记录本次担保的信用情况,分为正常不正常、逾期、坏帐四个档次,为后续担保提供信用记录。 10、归档:将与银行、企业签定的各种协议以及还贷后的凭证、解除担保的凭证等整理归档、封存、以备今后查档。
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责任编辑:anyl 时间:10-12-03 10:32:16 点击:88
 
 
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辖区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暂行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和各设区市、县(市、区)金融办或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省金融办是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政策的制定,并负责向省政府和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