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L/T -2006
火力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深度规定
Regulation for content and depth of pre-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报批稿)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总则
3 说明书内容深度
概述
电力系统
供热系统
燃料供应
建厂条件
厂址概述
交通运输
水文气象
电厂水源
贮灰场
厂址区域稳定与工程地质
工程设想
环境保护
厂址方案与技术经济比较
初步投资估算与财务分析
结论及存在的问题
4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与附图
附件
附图
条文说明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872号)的要求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原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85)水电电规设字第71号文《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废止。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西北电力设计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秋野、黄宝德、杨旭中、初继光、雷雪琴、王旭朝、陈伟群、顾裕兵、何语平、孙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编写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初可研报告)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厂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
2 总则
为了在发电厂建设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基本建设程序及方针,规范发电厂前期工作内容深度,根据国家现行的法规、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并结合发电厂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编制和审查发电厂初可研报告的重要依据。
初步可行性研究是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应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初可研报告。
初可研报告编制完成3年未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应进行全面的复查和调整,并编制补充初可研报告。
已批准的中长期电力发展规划及政府主管部门、电网公司或项目单位的委托是编制初可研报告的依据。
经审查后的初可研报告是编制近期电力发展规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
当有多个设计单位参加初可研报告编制时,应明确其中一个为主体设计单位。主体设计单位应对所提供给其它各参加设计单位的原始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对相关工作的配合、协调和归口负责,并负责将参加设计单位和外委单项研究报告等文件的主要内容及结论性意见的适应性经确认后归纳到初可研报告中。
编制初可研报告时,设计单位必须全面、准确、充分地掌握设计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项目单位应与有关部门签订相应的协议或承诺文件(详见本标准4附图与附件),设计单位应配合项目单位做好工作。
初可研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论证建厂的必要性。
2 进行踏勘调研、收集资料,有必要时进行少量的勘测和试验工作,对可能造成厂址颠覆性因素进行论证,初步落实建厂的外部条件。
3 新建工程应对多个厂址方案进行技术和经济比较,择优推荐出2个或以上可能建厂的厂址方案作为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厂址方案。
4 提出电厂规划容量、分期建设规模及机组选型的建议。
5 提出初步投资估算与经济效益分析。
初可研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总报告及铁路(码头)、水文气象、岩土工程、燃料来源、电厂水源、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和热电联产规划等专题报告编制出版。总报告说明书章节按第3章要求编写,并应有附件和附图,专题报告应有必要的附图。
初可研报告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经授权的电网公司或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咨询机构组织审查,也可由上述单位联合组织审查。
3 说明书内容深度
概述
任务依据:应说明本项目的任务来源和委托单位。
项目概况:应说明本项目的建设目的、地点、规划容量及本期建设的规模等特点。扩建和改建项目,尚应叙述老厂的简况。
工作过程:应简述工作时间、地点及工作过程,包括与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单位及协作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和配合。
工作组织:应说明参加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及所在单位、专业、职务和职称。
电力系统
应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