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
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与特征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以及挪用单位财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的构成特征
1. 侵犯财产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 侵犯财产罪在主观方面,全部是故意,但犯罪目的不同。
其一,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使被害人事实上将永久不可能再对失去占有的财物重新占有。
其二,行为人以非法使用为目的,使所有人暂时丧失对财物的占有,即擅自挪用,但并非使所有人永久丧失行使所有权的可能。
其三,行为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使其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使所有人不可能再对财物的原有价值实施占有、使用、收益的处分。
3. 侵犯财产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非暴力,公开或者秘密的方法,攫取公私财物,挪用单位财物,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客观表现:
其一,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和手段,将他人控制之下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世间的控制之下,并据为己有;
其二,将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应当退还而拒不退还,非法据为己有;
其三,非为据为己有,而擅自动用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
其四,毁坏公私财物,使其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的。
侵犯财产罪是结果犯,即一般以财产的危害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4. 本类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刑法第91条、第92条。
被侵犯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归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所有的。如果是无主物或已被原所有人自动放弃所有权的物品,无论在事实上是否还具有一定经济价值,都不成为本章犯罪的对象。
根据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以及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其中一部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自然资源属于集体所有。因此,不能把上述自然资源,地下、地上的文物以及埋藏物、隐藏物视为无主物而任意侵占。此外,遗失物、漂流物,应当归还失主或者归公。
在一般情况下,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是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如果侵犯的是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如盗窃犯所窃取的赃款、赌博犯占有的赌资、走私分子贩运的毒品等,亦构成侵犯财产罪。因为该行为归根结底还是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二、侵犯财产罪认定中共性问题
(一)关于财产罪与经济犯罪的关系
一是只规定有财产罪,将某些经济犯罪纳入其中,如瑞士。
二是只规定有经济犯罪,而将侵犯财产的犯罪作为其中一部分予以规定,比如俄罗斯。
三是既规定有财产罪,也规定有经济犯罪,比如意大利。
在新中国的刑事立法中,一向采取上述第三种立法方式。
经济犯罪也是侵犯一定的财产关系的,而这正是传统形态的财产罪得以建立的理论根据。
在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里,刑事法律对经济的保护主要是对所有权的保护,表现在严厉制裁传统的侵犯财产罪——静态保护
在市场经济社会,刑事法律在借助惩罚传统的财产罪以继续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同时,还要通过惩罚新兴的经济犯罪以保护经济的正常运行——动态保护
(二)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德国刑法中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一是法律的财产说,认为刑法中的财产就是民事法上的权利,财产罪的本质是侵害民事法上的权利,处罚财产罪所要保护的也正是这种权利。
二是经济的财产说,认为凡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都是财产,都可以成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如果没有经济价值,则即使是民事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也不成其为财产,对这种权利的侵害,不可能构成财产罪。
三是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认为除违法的利益外,由法秩序保护的整体上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都是财产。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既有民事法上的权利因素,又有经济利益因素,要把两者结合起来考虑。
其中,法律的财产说曾是德国刑法理论中的传统学说,也曾为判例长期采用。但如今,经济的财产说则既是理论上的通说,同时也是判例所采取的基本主张。
日本刑法中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一是本权说,又称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
二是占有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事实上的占有本身。此处占有既包括合法的占有,也包括非法的占有。
三是中间说,又称修正说,即在本权说或占有说基础上所提出的折衷修正的学说。中间说可谓多种多样,比如:安全占有说、与本权无对抗关系的占有说等。
其中,本权说是二战前日本大审院有关判例所采取的学说,但二战后最高裁判所的判例则一直倾向于占有说。
在英美刑法理论中,也存在一些类似的主张。法院处理所谓“行使权利”的案件,一般是采取类似于本权说的立场。
法律的财产说与本权说、经济的财产说与